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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几大主要内容

法律职称论文代写
(一)大幅度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一,现行《行政诉讼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相对人 权益,因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列举不可能穷尽, 难免出现“挂一漏万”的问题。第二,现行的受案 范围导致了权利保护的真空,在其他的法律、法规 ‘没有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宪法所保护的 民主政治权利、受教育权等就难以通过行政诉讼 得到有效的保护。第三,根据现在的受案标准,只 有部分具体行政行为才能被纳入受案范围,而大 量的抽象行政行为则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989年《行政诉讼法》之所以采取列举式的 规定,乃是因为行政法实践在当时刚刚开展,对 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极难统一认识,深恐实践 者以不属于受案范围而加以推脱,因此重点列举 了数种亟待受保护的合法权益。时至今日,行政 法的实践巳经日益展开,对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 范围,学界乃至实务界都在逐渐形成较为宽广 的认知,此即进一步扩展受案范围之契机。德国 《行政法院法》中规定的“公法争议”(affentlich- rechtlichen Streitigkeiten )?就能为我国"f了政诉讼范 围的抽象化提供很好的借鉴,其采取“概括界定+ 特别排除”的方式,使得一切只要不被明确排除 的公法争议都可以进人到行政诉讼程序中来,大 大保障了当事人获得救济的机会。
因此,笔者认为,在规定的方式上,首先,以 概括式的规定说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然后再 以列举的方式说明哪些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 围。凡是属于概括规定的范围又不属于明确列举 排除的范围的,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 种方式可以有效避免列举难以穷尽并且标准不易 统一的缺陷,也使得受案范围更加明确。其次, 对于将抽象行政行为纳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 可以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对于大量规范性文件 层次的抽象行政行为,因其制定过程中一般缺乏 外部参与,对行政相对人又产生重大影响,且待 发展至具体行政行为的一步时相对人权益可能巳 遭受重大辑失,应当先考虑将它们纳入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中,再逐步推进到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 规章等,以更及时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放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法律职称论文代写

《行政诉讼法》有关原告资格共有三个方面 的立法规定:一是《行政诉讼法》第2条关于行政 诉权的规定;二是《行政诉讼法》第24条关于原 告范围的规定;三是《行政诉讼法》第37—41条 关于起诉、受理条件的规定。U]5°5从多年来的行 政诉讼制度实践看,《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告资, 的规定,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行 政诉讼原告的范围狭窄,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未规定行政公益诉讼,不能 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行 政诉讼法》的修改应进一步放宽原告资格的认定 标准,并增设公益诉讼。
1. 原告资格进一步放宽
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范围应当扩大,这不仅 是大势所趋,也是经由长期司法实践后上升到立 法层面的必然要求。综合分析各国对原告资格标 准的规定和发展趋势,笔者认为将我国原告资格 条件限定为须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益是 比较恰当的。根据这一界定,行政诉讼的原告首 先应当包括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 事由既包括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权益直接造成侵 害,也包括非直接造成侵害(即行政行为对行政 相对人的权益带来了不利影响),同时应包括《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的情形:“与具体行 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对该行为不服 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考虑到我们 需要增设公益诉讼的情况,笔者建议在《行政诉 讼法》中明确规定:“认为行政行为侵害其权益 或对其造成不利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 权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公益行政诉讼的原告资 格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增设公益诉讼制度法律职称论文代写

过去实践中常常发生这样的情形:行政机关
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可能对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 益造成损害,但并无直接、具体的相对人因为受 到伤害而提起行政诉讼。那么针对此种情形,为 了更好地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就极有 必要规定公益行政诉讼。由于检察机关是宪法法 律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特定的监督职责, 所以我们认为检察机关应当是提起公益行政诉讼 的主要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是辅助主 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害国 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以申请人民检察 院提起公益行政诉讼为先行程序。只有人民检察 院在规定时间内或由于某些主客观原因不提起诉 讼的,相关主体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公益行 政诉讼^考虑到公益诉讼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 在国外,它们也不是任何主体都能随意提起的, 例如在德国,原告权利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存 在的唯一?例外是协会之诉(Verbandsklage ),如果 行政行为违法,并且某个获得认可的协会之利益 受到了侵害,协会可以作为主体起诉。然而这种 诉讼却不是由其行政程序法或行政法院法所规定 的,而是司法判例的产物,⑷437而且其保护的利 益亦有限,例如在环境诉讼中,对于高速公路的 建设,只能保护因隔离噪音而增加的支出,不能 保护自然景观。[5]12"并且由于德国宪法第十九条 清楚地界定了诉讼的主观权利前提,对公益诉讼 的发挥产生了很大的限制,纯粹的客观诉讼道路 并不通畅。㈤60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等法律也 没有规定公益诉讼,而是由AbmmChayes等学者 推动、由法院判例促生,至今仍未完全成熟的一 种有争议的诉讼类型。mi°15-1HM因此,我们在规 定公益诉讼时需要慎重,也可以考虑由协会诉讼 着手,由经过认可的团体或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同时,还有学者认为:“为了规范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提起公益行政诉讼的行为,限定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提起公益行政诉讼,应当与其团体章程或 业务相关,并以行政行为涉及团体利益为前提, 也是必要的。”[8 ]这也是一种可取的建议。
(三)取消行政终局裁决法律职称论文代写

我国在世贸组织(WTO)加入议定书中承诺 了“如初始上诉权需向行政机关提出,则在所有 情况下应有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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