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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2011-01-30 17:51:40)

标签: 交通运输 宋体 建设工程 建筑企业 承包合同 杂谈 分类: 建筑、房地产常用法规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     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认定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一)              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              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三)              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四)              有资质的建筑企业通过其他违法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形。

第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一)         实际施工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二)         实际施工人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职工队或者项目部等形式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但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统一的财物管理,没有规范的人事任免、调动或聘用手续;

(三)         实际施工人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建筑施工企业只收取管理费,不参与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担技术、管理和经济责任。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违法分包,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一)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他人完成;

(二)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三)分包未经建设单位许可;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应主从定为劳务合同,所签订的合同有效;

(一)              实际施工人具备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一种或同种项目的施工资质,承包的施工任务仅是整个规程的一道或同道工序,而不是工程的整套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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