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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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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

字体大小: - - lawyernew2012   发表于 12-08-10 16:33     阅读(468)       分类:建设工程律师

 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本案要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承包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完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承包方支付违约金后,建设方不得再以此为由拒付承包方工程款。承包方将部分工程违法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完成建设工程后,有权向承包方主张权利,建设方在其欠付的工程款项内承担连带责任。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一、案件来源

卧龙区人民法院(2011)宛龙民商三初字第224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民商终字第184 

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

 

二、基本案情

  2007417日,南阳侨鑫公司(作为甲方)与枣阳强盛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一份。因该工程未按约定交工。2008512日南阳侨鑫公司将枣阳强盛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枣阳强盛公司向南阳侨鑫公司支付违约金。原审法院经审理,作出了(2008)宛龙民商二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2007417日南阳侨鑫公司与枣阳强盛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为有效协议,按双方协议约定,枣阳强盛公司延迟交付工程91天,构成违约,判令枣阳强盛公司向南阳侨鑫公司支付违约金170716元。叶光勤等四人承建上述工程后,将该工程的部分项目交由案外人郑爱民施工,因未向郑爱民支付工程款,20091214日,郑爱民将水道元、高天才、叶广勤及枣阳强盛公司起诉至法院。经原审法院审理,作出了(2010)宛龙七民初字第54号判决书,该判决认定,南阳侨鑫公司与枣阳强盛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为有效协议,水道元、高天才、叶广勤为共同实际工程承建人,履行上述建筑工程施工协议,应当对因该工程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枣阳强盛公司收取了实际施工人的管理费,且南阳侨鑫公司将工程款支付给了枣阳强盛公司,而枣阳强盛公司未审查工程款的使用,应对水道元、高天才、叶广勤拖欠郑爱民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并判令水道元、高天才、叶广勤共同向郑爱民支付工程款40450元,枣阳强盛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该判决已生效。本案审理中,水道元、高天才、叶广勤均认可王森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叶光勤等四人在起诉时,请求南阳侨鑫公司和枣阳强盛公司支付2007417日合同外的工程款261120元。庭审后,叶光勤等四人放弃了该部分诉讼请求,请求数额变更为140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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