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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深圳建筑工程律师:漏水(相邻权纠纷)代理词

[转载]深圳建筑工程律师:漏水(相邻权纠纷)代理词 (2013-12-14 15:5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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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深圳建筑工程律师:漏水(相邻权纠纷)代理词作者:工程房产政府采购

深圳权庆华律师,电话:15989865857,深圳一线建筑工程律师团负责律师,中铁系统法律顾问出身,入选中国铁建总公司合作专家库律师,经济师职称(工程方向),熟悉建筑、房地产各单位生产经营模式,精通管理流程,能够为建设工程、房地产企业提供建设、融资、土地转让、招标、设计、施工、监理等全过程、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具有较为深厚的专业知识、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良好的执业信誉.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受原告XXX先生之委托,我们担任XX先生诉被告XX先生及深圳市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漏水相邻权纠纷一案(案号:【20XX】深XX法民一初字第XXX号 )本诉之代理人。现该案庭审已经结束,代理人特提出本代理词。

    一、原告XXX先生之房屋漏水系被告XXXX先生房屋漏水导致无可争议、不容辩驳。

    1、原、被告系相邻关系,原告自有XX区XX花园XX房屋,被告有XX区XX花园XXX房屋,被告房屋在原告上层,原告XX先生于2013年1月上旬发现家里(房号:19XX)墙壁、天花板等多处大面积出现水印、滴水,特请专业人士及物业检查后发现,墙壁、天花板等大滩水印、滴水是由于被告家里(房号:20XX)严重漏水导致。(详细见原告提交的证据2、证据5)

    2、本案件主审法官XX以及其XX助理也去过现场,走访了原、被告两家现场,发现原告XX先生墙壁、天花板等多处大面积出现水印、滴水。因被告居住在原告上层,原告漏水唯一的可能是上层漏水原因导致,这好比河水,只能从高处往低处流,而不可能为被告荒唐狡辩漏水是原告造成。

    3、物业公司描述事实:2013年2月6日,被告回家过年,将自家水阀关闭,原告的1903不再漏水,且原漏水部位变干。2013年2月18日,过完年后被告打开水闸使用水时,原告房屋卧室、卫生间在原来漏水部位继续出现漏水情况。2013年3月2日,在物业公司多次协调下,被告聘请维修人员维修,维修人员打开卫生间地面及墙角发现热水管三通口处出现漏水,被告维修后,原告房屋暂未出现漏水情况。3月15日,原告又发现房屋在原部位出现同样漏水。因此可以再次确定原告XX先生之房屋漏水系被告XX先生房屋漏水导致。

    4、在被告XXX提出漏水原因异议后,2013年7月29贵院要求原、被告双方对漏水原因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但被告接到鉴定通知书后单方面放弃鉴定,其代理人在第二次庭审中也承认了漏水是其造成的。因此,原告XX先生之房屋漏水系被告XX先生房屋漏水导致无可争议、不容辩驳。

    二、关于贵院2013年7月29日作出的【2013】深XX法民XX初字第XX号“鉴定通知书”明确了鉴定范围和鉴定责任的承担,被告没有缴纳鉴定费用,被告理应承担放弃鉴定导致的所有责任。

    2、该通知下发后,原告积极全额交纳法院要求承担的费用15000多元,但被告一直没有缴纳费用,根据该通知,被告理应承担XXX房屋漏水原因以及修复费用因没有鉴定导致的举证不利后果,换一句话说,被告没有缴纳鉴定费用,其行为表示认同是其房屋漏水导致了原告损害,并且认同原告对于诉讼中提交的漏水修复报价总计48806元赔偿责任。

    三、关于贵院第二次开庭再次要求原告对修复费用损失提出鉴定既不符合程序规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与公平、公正相悖。且在被告没有提出反证的情况下,法院理应采信原告提交工程公司的修复报价,即便贵院无视原告提交修复报价证据,要再次鉴定修复报价也应当由被告申请并承担有关费用。

    1、贵院2013年7月29日下发的【2013】深XX法民XX初字第XX号“鉴定通知书”明确鉴定两项:一项是XXX房屋漏水原因,第二项是修复XX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所需的费用进行鉴定、评估。这里明确提出过鉴定要求,而且明确若因任何一方没有及时缴纳鉴定费用导致鉴定工作无法进行,将由未及时缴纳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告一自始至终没有交纳鉴定费用,因此必须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即便是再次鉴定也必须由被告一XXXX提出并缴纳费用,而不能在庭审中所要求要原告缴纳再次鉴定费用。更何况,原告作为受害者,在接到贵院2013年7月29日发出的通知书后将全部的鉴定费用缴纳给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目前该费用还在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一直没有退还原告,再次要求原告对修复费用损失提出鉴定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更不合乎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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