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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辩词]一起强奸案的无罪辩护

焦某某强奸案的补充辩护意见

 “无罪推定”离我们还有多远?

        ——由一起简单的强奸案迟迟下不了判决说开去

 

审判长、审判员:

 

  从2月23日开庭到今天,时间又过去两个多月了,案件依然没有判决,被告人依然被关押在看守所里,作为辩护人,我感觉肩上的担子更重了。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作为补充:

 

  “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是国际公认的一项人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也是联合国《权利公约》*规定的基本法律原则。我国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也将该原则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予以确立。这是中国法制的进步,是新中国注重人权保护在法制上的体现。然而20几年过去了,这项法律原则执行的怎么样呢?让我们从焦某某这起普通的强奸案件来管中窥豹。

 

  案情其实很简单:案发时被告人焦某某21岁,被害人牛某17岁,均未婚。二人所在的村庄相隔几华里,见面之前,多次通过短信和电话联系,2010年2月二人相约在女方牛某所在村的西北角见面,见面之后,两人到村边的一处闲置小屋内发生了性关系。完事之后,就分别离开了,后来两人仍然通过电话短信联系,但是,由于兴趣的差异,就逐渐的不再联系了。8月,女方牛某怀孕,被其父发现,于是,找男方焦某某家联系,男方家长知道后,一问,被告人说确实是和牛某发生过性关系。双方家长协商,一开始说是让两人结婚,后来女方家长不愿意,于是协商,由男方给女方家6000元,女方去做流产。

 

  事情就此告一段落。

 

  2010年10月2日,被告人焦某某在网吧上网时,被公安机关扣押,说是女方告他强奸。至此,案件进入法律程序。2010年10月21日,通过DNA鉴定,女方牛某腹中胎儿的生物学父亲并不是男方。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发现本案指控强奸的证据明显不足。

 

  首先,据以认定构成强奸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且该“被害人陈述”存在逻辑混乱,事实不清的情况,而且存在非常明显的诱导证人的情况。

 

  其次,二人发生性关系前后,都有通过手机和短信联系,且手机录音和短信中都存在亲密的词语。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几次问讯中始终表明发生性关系是两人自愿,没有强奸。DNA的鉴定,怀孕不是男方所为,女方也承认在此之前还和别的男性发生过性关系。而这些都是认定不存在强奸事实的证据。

 

  2011年2月23日本案开庭审理,通过庭审,控方也确实没有其他的有力证据能够提供。

 

  案件到了这一步,应该说摆在法院面前的法律问题并不难,根据“无罪推定”的刑法原则,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应该推定被告人无罪,然而,宣告无罪之路却是非常的困难。

 

  先是延期。合议庭认为不能在正常的期限内审结,申请延期审理。延期后,案件提交主管院长、审判委员会进行评议。

 

  再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法院不敢轻易的作出无罪的判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然而,这样的案件能补充到什么材料呢?通过补充,公安机关交上来两个对于定性没有任何作用的补充材料,再次开庭,公诉方仍然非常的被动。

 

  接下来,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应该说这是违反“司法独立”原则的,请示的后果很有可能造成“两审变一审”,剥夺被告人的上诉权。然而,对于确实没有办法判决的案件,谁也不想承担责任,这也无可厚非。

 

  再接下来,法院请示的结果肯定不理想,有可能是上级法院不支持作有罪判决。还有办法,就是检察院向上级检察院请示,由上一级检察院作出批示,批示的结果也不得而知。

 

  再接下来,又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程序又绕回了起点。这次听说要给女方去做精神病方面的鉴定。一个在公安机关能够思路清晰地作证的女孩,怎么可能是精神病?看来,控方的确是没招儿了。接到当事人的电话后,我答复说,如果真的是作了精神病的鉴定,我们就要求重新鉴定,这个案件,就是打到公安部也要打。

 

  其实,法院的难处,我们也能理解,被告人关押了这么长时间,如果作出无罪的判决,那么,起诉和批捕的检察院要承担责任,拘留的公安局要承担责任,可能还涉及国家赔偿的问题,国家赔偿钱倒是小事,面子是大事,办理该案的办案人员要承担责任要扣分也是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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