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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出售管制精神药品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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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出售管制精神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 (2012-09-07 14:43:16)

标签: 杂谈 分类: 四川成都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案情:被告人吴某是某村卫生室的负责人。受杨某的委托,被告人吴某以每盒12元价格向县医药公司购进一盒盐酸氯胺酮注射液(0.1g10×2ml),并以14元价格卖给杨某。杨某确认之后,就对被告人吴某说要购买大量的盐酸氯胺酮注射液。在明知盐酸氯胺酮注射液是精神药品的情况下,被告人吴某又以“养殖业需盐酸氯胺酮注射液”为由,从村委会骗得“该村发展养殖业需盐酸氯胺酮注射液”的证明,再次从县医药公司购进100盒盐酸氯胺酮注射液,卖给杨某。之后,被告人吴某又先后四次以每盒12元价格从医药公司购进413盒盐酸氯胺酮注射液,皆以每盒14元价格将413盒的盐酸氯胺酮注射液卖给杨某。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氯胺酮是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而多次非法向他人销售盐酸氯胺酮针剂累计5140支,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多次贩毒,情节严重。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评析:本案被告人吴某销售的仅仅是药品,为何构成贩卖毒品罪呢?所谓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本案吴某的行为从表面上看只是销售精神药品似乎不在贩卖毒品之列,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氯胺酮”是否可以划定为毒品,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这样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而氯胺酮是国家严格控制的精神药品,可见本案中氯胺酮属于《刑法》中界定的毒品范围,同时本案被告人吴某作为一名执业医生,为了牟利,在明知氯胺酮是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而故意实施销售行为,且多次实施了购买和销售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因此应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的规定,吴某应以贩毒罪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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