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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网律师,企业员工紧急避险造成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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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xu)家山律师,资深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以来从事合同纠纷、公司事务、刑事辩护、婚姻继承、建筑房产、侵权与伤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劳动工伤事故赔偿、物业纠纷等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与研究。多年的律师执业经验,将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与复杂的司法实践完美结合,在执业中,尤其精于重大疑难案件的诉讼及非诉讼代理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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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紧急避险造成损失怎么计算? 南京辩护律师,刑事律师咨询,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律师网  |  被浏览:638次

【案例】

    方某在一批发市场工作,主要负责看管仓库。某日,市场内一工作人员无意中惹恼了当地人称“独眼龙”的一个黑社会小头目。“独眼龙”带着一班人 提着刀直闯批发市场,方某见他们随意抢东西,就立即关闭存有大量货物的仓库门,紧张之中方某将一个价值5000元的 花瓶打碎。对此损失怎么办?

 

【律师分析】

    方某的行为属于 紧急避险,我国《刑法》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方某眼看“独眼龙”带着一班人提着刀在批发市场内随意抢东西,他所看管的存有大量货物的仓库面临实际危险的威胁,为了避免损害的发生,方某关闭仓库门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他关闭库门之时不小心打碎的花瓶属于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方某对其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也不负民事责任。对于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失,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因此花瓶的损失应由“独眼龙”及其随行分子负责。
    此外,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如果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紧急避险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本案中,如果方某是专门负责批发市场安全的工作人员,面对此危险则不能主张紧急避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 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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