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工程建筑 >

工程法律问题解答197:发包人承租建筑物后以自

解答律师: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王登山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侨福芳草地D座7层

电话:8610-58137136(直线),58137799

手机:186 0114 6333     

电子信箱:dengshan.wang@dachenglaw.com


问:发包人承租建筑物后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当如何主张权利?

答:发包人(承租人)与建筑物所有权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该建筑物后,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应当以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发包人下落不明或丧失支付能力,且建筑物所有权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已经终止,承包人以建筑物所有权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建筑物所有权人在其实际受益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