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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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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状 (2011-07-16 22:27:21)
标签: 杂谈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塔什库尔干县辽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丽玲 职务:该公司经理
地址:塔什库尔干县买下瓦尔路
被上诉人:新疆七星路桥水利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瑞 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库尔勒市石化大道。
上诉人因不服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错误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依法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所有的诉讼请求;
三、一二审的诉讼费、鉴定费等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让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1258243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而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其理由如下:
一、
2008
从双方合同约定的事项可以证明双方采用的是固定工程价款计算工程款的,并非是按照一方土一方石单个的工程量计算工程款。而且被上诉人简单清表挖方施工的
二、本案是被上诉人不按照合同施工,严重违约,影响到上诉人矿山开采使用的情况下,为了减少被上诉人给上诉人造成更大损失,上诉人多次发出整改通知书和催办函,上诉人不予理睬,于
上诉人并没有任何违约行为,而且也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392924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三、 麦麦提明
一审法院依据何证据判决让上诉人给付工程款1558243元,难道就凭被上诉人自己提供的资料做出的所谓鉴定报告?
四、一审法院根据新疆天元司法会计鉴定所的评估报告,评估出的
(二)上诉人修的是国家标准的三级公路至自己的矿山,所有的工程款是按照国家三级公路工程款计总价为
(四)评估机构评估所依据的单价价格也不合法。如①爆破石方按倍。
(五)评估的工程量也不准确,无中生有,远远大于实际被上诉人施工的工程量。如对于7160米原约定是每100米去取点,而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人员(并非鉴定人)却和被上诉人按照300米为测点,与当时约定一人记录,一人报尺不符,而且是使用汽车里程表去打点测量,无任何专业的测量仪器,导致评估数据不准确,与实际误差太大。而且有1300米是被上诉人自己没有图纸施工错误,修岔了的道,也评估由上诉人承担该工程款374725元。更为离奇的是评估报告称的1300米实际只有720米。
(六)评估机构无权对双方已约定的固定工程价款,进行评估。法院也不得使用该评估报告作出的数据作为判案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五、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未按起诉标的缴纳诉讼费,故在被上诉人缴纳诉讼费范围内审理此案。上诉人不明白到底一审法院是在哪个范围审理本案,剥夺了当事人相关诉讼权利,而且判决结果又得出了让上诉人承担23609元的诉讼费,如此荒唐的判决,实在是让上诉人难以理解。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将被上诉人本身只完成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新递交证据目录
证据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