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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的原因

一、索赔的必然性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是不可避免的。几乎任何详细的施工合同都无法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其主要原因如下:

1.业主负责起草合同

每个合同专用条件内的具体条款,是由业主自己或委托工程师、咨询单位编写后列入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承包人没有发言权,虽然承包人在投标书的致函内和与业主进行谈判过程中,可以要求修改某些对它风险较大的条款的内容,但不能要求修改的条款数目过多,否则就构成对招标文件有实质上的背离被业主拒绝。

2.投标的竞争性

承包人在投标阶段是以具有竞争性的报价取得合同。为了降低报价,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认真分析后,对实施阶段有可能通过索赔获得补偿的风险部分,往往不预留风险基金,待施工阶段发生这部分损害事件时,通过索赔获得补偿。

此外,由于通过索赔而获得的费用属于合同价格之外的支付,这就必然促使他寻找一切索赔的机会,来减轻自己所承担的风险。

3.不可预见事件的影响

土木工程项目在施工阶段,由于工期长,技术复杂、大型化、必然存在众多签约阶段不可能合理预见的事件发生。尽管合同准备工作非常细致,合同条款内容严谨、全面、业主和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非常守信誉,但由于工程项目施工的复杂性和人的预见能力有限,仍然或多或少地会发生索赔。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签订一个好的合同,只能做到尽量减少索赔和有利于索赔事件发生后的处理工作,而不可能杜绝索赔。索赔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正常的风险管理。

二、施工索赔的原因

引起索赔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以下是一些主要原因:

(一)业主违约

业主违约常常表现为业主或其委托人未能按合同规定为承包人提供应由其提供的、使承包人得以施工的必要条件,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比如业主未能按规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场地使用权,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出有关图纸、指示、指令或批复,工程师拖延发布各种证书(象进度付款签证、移交证书等),业主提供材料等的延误或不符合合同标准,还有工程师的不适当决定和苛刻检查等。

(二)合同缺陷

合同缺陷常常表现为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甚至矛盾、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这不仅包括商务条款中的缺陷,也包括技术规范和图纸中的缺陷。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师有权作出解释。但如果承包人执行工程师的解释后引起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长,则承包人可以为此提出索赔,工程师应给与证明,业主应给与补偿。一般情况下,业主作为合同起草人,他要对合同中的缺陷负责,除非其中有非常明显的含糊或其他缺陷,根据法律可以推定承包商有义务在投标前发现并及时向业主指出。

(三)施工条件变化

在土木建筑工程施工中,施工现场条件的变化对工期和造价的影响很大。由于不利的自然条件及障碍,常常导致涉及变更,工期延长或成本大幅度增加。

土建工程对基础地质条件要求很高,而这些土壤地质条件,如地下水、地质断层,熔岩孔洞、地下文物遗址等等,根据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材料,以及承包人在招标前的现场勘察,都不可能准确无误地发现,即使是有经验的承包人也无法事前预料。因此,基础地质方面出现的异常变化必然会引起施工索赔。

(四)工程变更

土建工程施工中,工程量的变化是不可避免的,施工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过或小于工程量表中所列的预计工程量。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发现设计、质量标准和施工顺序等问题时,往往会指令增加新的工作,改换建筑材料,暂停施工或加速施工,等等。这些变更指令必然引起新的施工费用,或需要延长工期。所有这些情况,都迫使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以弥补自己所不应承担的经济损失。

(五)工期拖延

大型土建工程施工中,由于受天气、水文地质等因素的影响,常常出现工期拖延。分析拖期原因、明确拖期责任时,合同双方往往产生分歧,使承包商实际支出的计划外施工费用得不到补偿,势必引起索赔要求。

如果工期拖延的责任在承包商方面,则承包商无权提出索赔。他应该以自费采取赶工的措施,抢回延误的工期;如果到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时,仍然做不到按期建成,则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

(六)工程师指令

工程师指令通常表现为工程师指令承包商加速施工、进行某项工作、更换某些材料、采取某种措施或停工等。工程师是受业主委托来进行工程建设监理的,其在工程中的作用是监督所有工作都按合同规定进行,督促承包商和业主完全合理地履行合同、保证合同顺利实施。为了保证合同工程达到既定目标,工程师可以发布各种必要的现场指令。相应地,因这种指令(包括指令错误)而造成的成本增加和(或)工期延误,承包商当然可以索赔。

(七)国家政策及法律、法令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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