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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子的一些基本问题

    近期我承办了两个离婚案件。

    一个是,男方入赘女方家后,便少有回家,常年在外,对妻儿少有照顾,于是女方起诉离婚。首先,我便想到解决管辖问题,因为男方是重庆奉节县的,户口没迁过来,根据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就被告原则,我们要道奉节起诉。后来我们到女方居住地的村委会打个证明,证明男方从结婚到现在一直居住在株洲县的证明。以解决管辖问题;其次,男方不来应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想到了公告送达,也由村委会打证明,证明男方已下落不明满两年,从而判决离婚。

    第二个是,女方怀孕期间患上肺结核,还需后续治疗两年,男方接受不了从而两次起诉离婚。女方找我代理时已是男方第二次起诉离婚。我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说服法官,要求男方经济帮助女方40000元,后来经过双方协商,男方补偿女方25000元。

  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夫妻一方不在居住地,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其中,该条第二项规定了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诉讼的管辖法院。该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即使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也不影响对方提起离婚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公告送达本案的诉讼文书。

二、夫妻一方患重病,另一方有抚养义务,如拒绝给付,可起诉。

新婚姻法解释:第二十条【夫妻间扶养义务】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这里的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的一方对其配偶负有提供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如丈夫有住房的,应当向妻子提供该住房供其居住。再如,夫妻共同负担日常生活费用,也是扶养义务的体现。
  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其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根据本条的规定,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于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必须主动承担扶助供养责任。目前,在我国的一些家庭中,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还有一定差距,往往是丈夫收入多于妻子,在扶养问题上,丈夫应多承担一些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夫妻互相扶养问题上,更注重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如将其中的某项财产或收入,确定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根据本条的规定,夫妻互相扶养是法定的义务,也就是说,无论夫妻就财产的问题作出何约定,都不能免除法定的扶养义务。现实中,有的夫妻约定各自的工资或收入归各自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夫或妻只负担各自的生活费用而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如当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关治疗费用。
夫或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应当付给扶养费的一方拒绝付给的,需要扶养的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获得扶养费。如果夫或妻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夫妻互相扶养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法定义务,当离婚时,原夫妻双方就不再负担互相扶养的义务。如果一方在离婚后,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可以给予其适当的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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