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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问责制解决建筑市场混乱和工程质量低劣问
如今,随着城市建设的日新月异,各式各样的建筑拔地而起,并已成为城市综合竞争力的象征。然而,建筑市场混乱、工程质量低劣,仍是建筑行业不得不面对的痛。
有专家曾经指出,英国建筑的平均寿命超过130年,美国超过70年,而我国只有30年左右。人们轻易地就会列出一长串的“楼脆脆”“楼歪歪”“楼倒倒”“楼碎碎”“桥裂裂”“桥塌塌”名单……由于质量问题,一些建筑来不及欣赏城市美景便早早夭折,沦为“短命建筑”。尤其令人担忧的是,楼倒桥塌似有“年轻化”趋势,一些“80后”“90后”建筑正成为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角。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口号究竟喊了多少年?综合治理、专项整治到底进行了多少次?不经过一番精心统计,可能没有人能说得清、道得明。然而,口号归口号,整治归整治,工程质量问题、建筑短命问题仍旧“顽强”地存在。究其原因,可谓广泛而又复杂。从项目决策环节看,一些官员片面追求短期政绩,盲目拆迁和盲目建设,甚至快拆快建、快上快下,工程质量低劣是必然的。从勘察设计环节看,一些项目前期调研不深,设计标准过低,设计方案粗糙,甚至违背科学,导致先天不足,埋下了质量安全隐患。从施工环节看,转包、挂靠、违法发包、违法分包、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俨然成为业内“显规则”,在一些地方甚至催生了“抽筋师”这一亏心职业。从工程监理环节看,很多监理机构没有当好公正的第三方,而是充当中看不中用的“花瓶”角色,一些监理机构甚至底线失守,“收人钱财替人消灾”,心悦诚服当起了听话的“管家”。从质量监管环节看,质量监管抽查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似已蜕变成纸上的程序,在一些地方,监管与被监督之间又是相互依存的利益攸关方,监管难言公正性、权威性。
一直以来,在我国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问责机制中,同样明确了终身问责的机制要求,只不过,问责对象仅限于相关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非常容易出现企业推诿、转换法人、更改企业名称等极端做法以逃避承担责任,给问责制度的执行增加了难度。
由于没有有效地对直接责任人实行质量终身追究制,一些与工程质量问题相关的直接责任人,只要在任时没有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卸任或者岗位调动后建筑工程即便出现了质量问题,原来的责任人基本上不会、不用承担质量责任,因此被追究纪律处分或者法律责任的,那就更少了。正是有了调动、升迁、退休等免责金字招牌,有些责任人才肆无忌惮、大钻空子、权钱交易。正是因为如此,消除工程质量问题、杜绝豆腐渣工程就变得甚是艰难。
在中国古代,《吕氏春秋》曾提到“物勒工名”制度,大意说,器物制造者要把自己的名字刻在上面。通过刻录信息,将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时间延长至未来、永久岁月,让人们树立对工程质量不折不扣的敬畏感。在当今国外,一些退休者因侵犯公共利益构成犯罪嫌疑,社会和法律对他们的问责与其在位时一样不依不饶,一查到底。比如韩国前总统卢武铉的“被迫自杀”,看似残酷,却构筑了一种风雨不透、没有缝隙的追责网络,能有效增强责任人对法律的敬畏意识。
值得期待的是,工程质量问题问责机制有望得到强化。日前,住建部出台的《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指出,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或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要追究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五方责任人的终身责任。
相较于问责企业,将问责对象具体到责任人,无疑将让建筑工程的保质初衷更加有的放矢,也将更具操作性。当然,鉴于此前针对企业问责已经出现的企业采取多种方式逃避承担相关责任的事实,有必要设计一套可具操作性的监督约束机制,防止出现被追责的责任人利用各种可能出现的手段(如移民)来逃避责任。同时,建筑工程本质上仍属于企业行为,因此,还应将被追责的责任人和相关企业利益加以绑定,以实现相互约束和监督。
应该说,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病因”找准了,对症的“药方”也有了,之后的问题关键在于“对症下药”。深信,只要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落实了,工程质量提高就水到渠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