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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竣工验收备案制下建设工程质量认定之辨析

[转载]竣工验收备案制下建设工程质量认定之辨析 (2014-06-08 10: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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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竣工验收备案制下建设工程质量认定之辨析作者:昆山房产建筑律师网

——上海正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提 要】我国自2001年后,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由核定制改为备案制。建设方负责在工程验收时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将结果报质监部门备案。质监部门对验收程序、工程质量合格与否进行备案并抽验,不再对工程是否“优良”进行核定。但司法应鼓励建设方与施工方自行约定高于国家规定“合格”标准的工程质量标准,有证据表明施工方未达到约定的工程“优良”标准的,施工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不因质监部门无“优良”登记项目而免责。本案二审改判施工方应承担质量未达约定的“优良”标准的质量违约金,该司法尺度对于促进建设市场主体通过意思自治自觉提高工程质量标准,保障和提升国家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具有积极意义。

【案 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正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01年11月19日,上海正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文公司)作为甲方与上海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厦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乙方承建上海市正文花园二期桩基、土建、通风、水电等设备安装工程。建筑面积:1、2、4、6、8、12-17号共11栋;地下人防,总面积约为7万M2。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总工期为420天(包括制桩工期)。乙方按协议日期开始施工(开工报告日期)。由于乙方原因延期竣工按总造价每天罚万分之一,并承担延期交房赔偿损失。工程质量要求:一次合格率100%,优良率90%以上,主体工程及外装饰工程必须全部达到优良。主体及外装饰工程未能达到优良等级,乙方按本工程总造价的1.5%罚款。质量评定仲裁部门为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杨浦分站。同时,双方另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补充合同》,约定保证金总金额三百万元,根据合同单位工程优秀率至少85%,如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除保证金额的一个百分点,以此类推。2001年11月30日,金厦公司实际开始进场施工。2003年9月20日,工程竣工验收并向上海市杨浦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备案登记。

2008年11月,正文公司诉至原审法院,以金厦公司承建的4、12号楼的主体工程质量为合格,4、6、12号楼的单位工程质量亦为合格,未达到优良,不符合同约定标准为由,要求金厦公司支付主体及外装饰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质量要求之违约金120万元、单位工程质量优良率未达85%之违约金30万元。金厦公司辩称,系争工程在竣工验收中最终采取了备案制,只能以合格备案,金厦公司不应对此承担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正文公司的诉请。

【审 判】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订立的合同,虽然约定了相关等级,但合同对此约定是根据当时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而定,而在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时,合同约定所依据的相关法规已被废止,双方实际依照新的法规采用了备案制。因此,正文公司以登记备案制所确定的合格标准低于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金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依据,法院难以支持。据此作出判决:正文公司要求金厦公司支付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之违约金120万元和工程质量优良率未达到85%的违约金3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后,正文公司、金厦公司均不服,分别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正文公司上诉认为:系争工程竣工验收中对主体工程、外装饰工程、单位工程质量均进行了评定。结论为4、12号楼的主体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不符合合同关于主体和外装饰工程必须全部达到优良的约定。4、6、12号楼单位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优良率为75%,亦不符合合同关于单位工程优良率85%以上的约定。金厦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金厦公司上诉认为:系争工程竣工验收最终采用备案制,《验收备案表》中,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建设单位自行评定的合格与优良等级不能作为依据,该等级评定意见亦非金厦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由于质量监督站实际上并未对系争工程质量评定等级,也未就此仲裁协调过,故金厦公司对其他任何形式的验收评级均不认可。同时认为有关违约金过高,要求二审法院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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