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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纠纷与工期索赔
开工日的确认
开工日是指承包人进场开始施工的日期,是工期的起算点。开工日期的确认之所以成为工期争议的焦点,是因为开工日期一经确认,就开始计算工期。
竣工日的确认
竣工日的确认涉及到承包人是否逾期完工、工程款的结算时间以及利息的起算时间、工程保修的起算时间、工程的风险转移等重要问题,因此,也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工期争议的焦点。
竣工日是指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报告,由发包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人员,对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并签署验收文件的日期。
完工日是指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之日,但尚未验收合格。因此完工日不是竣工日。
可见,按照程序是先完工,再验收,因此,在完工日与竣工日之间,必然存在一个时间差。完工时间与竣工验收报告载明的时间的不一致,经常会导致纠纷的发生。承包人和发包人对竣工验收报告载明的日期,是否应认定为竣工日期,是争议的焦点:第一,承包人会认为完工时间即为竣工日期,因为,1、发包人已经擅自占用使用工程;2、发包人拖延组织验收;第二,发包人人为验收合格日,不是竣工日,因为,1、认为有部分需要整改修复,所以工程尚不具备使用条件;2、认为工程存在部分甩项验收,全部工程尚未竣工等。在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实际竣工日期的情况下,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这种情况是推断工程合格。是否构成擅自使用,应以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认定,如只是临时存放物品,不能简单认定擅自使用。但如办公楼,进行办公的,住宅进行销售的,可以视为擅自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前,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竣工之日同时顺延。
常见工期顺延的情况
承包人进行工期和费用索赔应当注意的问题
1、要了解哪些情况可以提出索赔并及时发现索赔事项
2、要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或者是习惯提出书面索赔报告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3、发包人拒绝签收索赔被告的对策
二是不让适合的人员签收。发包方签收文件的人员应当是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地负责人。不能是发包人单位的临时工,这样很难证明是否送达。
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工期延误的违约金。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的,发包人主张工期延误损失的,就要承担具体损失举证责任。如果是住宅,可以比照租金主张损失;如果是厂房,损失的具体数额就难以计算。
工期索赔,建议一事一处理。不要等到完工以后一揽子索赔,这样时过境迁,给收集固定证明带来很大不便。
另外,工期延误往往是混合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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