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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们家“1953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至今是
最近我们市:四川泸州市旧城改造占地,我们家是农村户口,涉及到占地赔偿原因,我家一张1953年国家土地改革完成后颁发的:川南区泸州市土地房产所有证 地字08938号。我询问过一些专家和律师,但是他们的意见都不一样,有的说有效,有的说无效。现在我想咨询下专家,占地赔偿上是按照普通无证民房赔偿还是按照有证土地房产赔偿。本人完整的保存着1953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书,如果有专家需要详细资料请联系QQ:230967540,本人姓莫,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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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楼主
作者:检客 时间:2009-11-21 00:38:48
不一定,不是绝对的
总的来讲,1963年3月20日中共中央《关于各地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社员宅基地应当归生产队集体所有,社员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到此,农民的宅基地所有权则丧失殆尽。
从建国初期的内务部设地政司到1982年农业部设土地管理局到1986年成立国家土地管理局再到1998年,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属凭证方面一直在变换。你的证件应该已变换成法定现有证件,只有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申领或换领土地证书才能产生物权法律效力,才受法律保护。
如你仍持有1953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而没有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并没有获颁土地证,可以依法申领现有土地证,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明白的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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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是一般的长 时间:2009-11-21 04:02:09
你那个房子明显是城区的居民住宅,对这类房产的性质,各方观点不一致。这要从我国土地制度的沿革说起:
1、解放前城区居民的私宅是私有的;
2、解放后承认普通居民的私有房屋所有权,并于1953年前后陆续换发了新的房产证;
3、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后,绝大多数城区土地收归国有(当时房地产税非常高,几年的税金就抵得上房价,所以房子完全是负担,根本就不值钱)。
3、改革开放后,1983年或者1984年宪法中,规定了城区土地属国家所有,但是没有明确说明是已经是国家所有,还是将要征用为国家所有。
由于宪法没说清楚,所以现在有两种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城区土地已经在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中收归国有,1953年的房地产证只是房屋所有权的证明,不是土地所有权的证明;还有一种观点认为:1953年的房地产证,是完整的土地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国家如果征用这类房屋,不仅要赔偿房价,还要另外赔偿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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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azygame 时间:2009-11-21 21:32:58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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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正中天则 时间:2009-11-21 21:45:03
楼主朋友,以下规定或许会对你有帮助:
1989年9月20日,建设部《关于国有房屋土地使用证及房地产交易中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有关问题的答复》[(89)建房市字第77号]
你可以在网上搜索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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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正中天则 时间:2009-11-21 21:46:12
我国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致的原则。解放以来,我国对待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一贯原则是,不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地上建筑,地上建筑所有权转移时,连同所使用的房基地一并转移;合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我国司法、规划和房地产管理机关都是按照这一原则处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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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正中天则 时间:2009-11-21 21:47:18
房屋不可能建在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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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容鲜清 时间:2009-11-22 00:10:06
不清楚该证所指的宅基地目前的占有情况。53年的证不能作为物权凭证,最多作为一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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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社会另眼人 时间:2009-11-22 12:47:31
估计是八几年他们家没有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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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为哥钟情 时间:2009-11-23 18:08:01
困了,大家看帖困不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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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古泉堂 时间:2014-07-13 19:4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