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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再审议 告官不见官有望破

  昨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让民告官更加容易立案、让行政首长出庭,改变行政复议维持会现象……二次审议稿作出重要修改,着力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

  告政府不要求“具体行政行为”

  专家建议采取负面清单方式

  河南一家酒店职工反映,工商局仅凭个人提供的虚假材料,就将属于职工的酒店过户给他人。职工为了维权,向区人民法院起诉,结果是法院不予立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修福金调查,由于地方政府直接或者隐性干预,大量符合行政诉讼标准的案件得不到受理。某市2010年到2012年行政案件受理率分别为38.5%、39.12%、35.19%。群众讲有“三不”,即不收案件材料、不出法律文书、不予立案。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介绍,当时立法中用“具体行政行为”概念,主要考虑是限定可诉范围。但实际上什么可诉,什么不可诉,是由行政诉讼法其他条款规定的。有的法院还为具体行政行为设定标准,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不予受理,客观上成为立案难的原因之一。鉴于此,二次审议稿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

  解读: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认为,此举可为适当扩大受案范围去除法律障碍,如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对行政合同案件的受理等。

  “我个人一直主张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姜明安建议,可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相对人起诉的,相对人不服行政行为,都应该允许其向法院起诉。如果规定得模模糊糊,信访不信法的问题就终不能解决,法治的梦想就终不能完全变成现实。

  行政首长出庭

  一次出庭或等于听十次法律讲座

  近年来,时任北京平谷区长、现任北京平谷区委书记的张吉福曾代表政府出了两次庭,坐在被告席上,一次赢一次输。平谷区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目前一把手出庭应诉率达到85%。

  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制度,但实践中告官不见官的问题比较突出。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解读:“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官民关系和谐,也有利于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识,一次出庭可能等于听十次法律讲座。”姜明安同时表示,也不能所有行政案件都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既不可能,也无必要。

  “但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权益的,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案件应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或者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在一定时间内应至少出庭多少次,这样更贴合实际。”姜明安说。

  发挥行政复议作用

  专家称有利于改变“维持会”现象

  今年3月,山东平度3·21守地农民殒命事件引发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村民曾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平度市2006年第十四批次城市》申请行政复议,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也答复称,经初步审查,决定予以受理。但直到事发,村民未等到下一步的审查答复。

  行政复议是有效解决官民纠纷、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的重要途径。但长期以来,行政复议的社会认可度还不高,大量行政争议未纳入行政复议法制轨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韩晓武举例说,近3年来,某自治区政府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300多件,而同期受理的因行政争议引发的信访案件则高达5万余件。

  “实践中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维持原行政行为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行政复议制度未能很好发挥作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说。

  对此,二次审议稿明确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解读:“这一修改有利于改变长期以来行政复议因许多地方和部门复议机关做‘维持会’而导致复议公信力严重下降的现实困境。”姜明安说。

  拟扩大

  调解范围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行政赔偿、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除外”。

  拟延长

  诉讼期限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诉讼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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