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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警总队违法行政

上海交警总队违法行政

今年

上述现象从两个方面暴露了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违法行政:

一、不作为。根据《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违法案件审理服务规范》和《办理“电子警察”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案件手续》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处理提出异议时,接待民警应当对当事人陈述或申辩的理由、要求予以记录,并认真对待。”“文书资料齐全,有异议二次办结。文书资料齐全,案件需要审批的二次办结。”当时我在处罚单上提出书面申诉,然而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结。根据交警总队内部人员透露,原来的电子警察系统确实存在打印和显示的照片模糊不清问题,由此经常与当事人发生争议。为此交警总队已更换了几次设备。

二、乱作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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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扬号角 201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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