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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上诉会不会加刑
周女士来信说:前不久,我一个亲戚因为经济犯罪被法院判了缓刑。他认为自己无罪,因此不服一审判决准备上诉。请问,刑事被告人上诉是否会导致刑罚加重的不利后果?
现就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即刑事案件中二审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所以,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会全面审理案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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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承办过一个类似案件,对你们或许有借鉴意义:李某是上海一家电子管厂的副厂长,因涉嫌贪污而被检察院取保候审。他经人介绍找到我,请我做辩护律师。与李某交谈后,我得知了事情的原委———原来,他所在的单位正在酝酿改制,打算将电子管厂从集体企业变更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为此,他们厂的厂长决定和集体企业“告别”,将小金库里的11.5万元资金以奖励费的名义发给厂领导班子成员,平均每人可得2.3万元。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个分配举措引起了厂里职工极大的不满,有的人甚至向检察机关举报了这件事。为此,电子管厂的厂长、党支部书记、副厂长、财务科长等5人,分别因涉嫌犯罪或被逮捕,或被取保候审。
从李某拿来的《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中,我看到了检察机关的说法,他们认为这5个领导班子成员利用负责管理电子管厂的职务便利,擅自将小金库公款11.5万元以奖励费名义进行私分,已构成贪污犯罪。我应该从哪里着手辩护呢?经仔细调查,我找到了一个有利于李某的突破口:他不符合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因为李某不是我国《刑法》第93条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我与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交换这一意见后,检察机关采纳了我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贪污罪。不久,法院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尽管法院的一审判决对李某减轻了处罚,可我觉得其中还存在着问题,那就是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换言之,我的当事人李某应该是无罪的,但却受到了刑事追究。为此,我建议李某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在案件二审中,我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在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李某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没有共同侵占企业财产的主观故意。二、在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李某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共同非法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和结果。
最终,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后,依法改判李某无罪。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小华 高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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