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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培网吧系列抢劫案辩护词

吕培网吧系列抢劫案辩护词 (2008-02-05 10:33:20)

标签: 职场刑辩 杂谈

 

吕培网吧系列抢劫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被告人吕晓红(别吕培)因涉嫌共同抢劫被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本案吕晓红的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委托并吕晓红本人同意委托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该所支派韩冠强律师即本人吕晓红(以下简称吕)的辩护人.

本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规定,到贵院进行了阅卷,并先后两次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参加了贵院的不公开审理本案,认真.细致的听取了公诉人的控诉意见,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认证;并对几名被告人进行了交叉发问;以及被告人吕的陈述,现结合本案法律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   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该吕的罪名及定性无异议不发表辩护意见.

二被告人吕是未成年人犯罪,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辩护意见陈述展示如下:

1.            吕是1985年12月15日出生,公诉人所指控其犯罪行为发生时,2003年2月15日第一次;2003年3月9日第二次;2003年3月中旬的一次;以及2003年3月中旬的犯罪预备一次(均为抢劫)时未到18周岁.

三被告人吕年轻.幼稚.且为独生子女,家庭溺爱,法制观念淡薄,以致走上了今天的犯罪道路,但其以前未被司法机关处理归,是初犯,无前科,无劣迹.

四.本辩护人对公诉人对被告人吕在这几次抢劫犯罪活动中具体所处的地位起的作用,有不同的看法,现将具体辩护意见陈述展示如下:

1.在这数次抢劫中,从起犯意.组织.策划.具体实施中不完全是吕起主动作用(除了第一次).

见公安侦查卷宗p181—1822003年3月2日10点,干警银献法.刘新超对孙琳的``讯文笔录”第六行:``(孙小刚)我给你说个事,你谁也别给他说,我抢网友,我让女的见网友后我们抢网友.”

见该吕的当庭供述,即第二次2003年3月9日那一次抢劫,孙小刚用网名``为你执着”网上qq号29856239给``我”发的短信息``让我在给你再找一个网友,这几天没钱了再弄点钱.”``我”当时答复他``试试看,看能不能找到,这又不是上街买东西.”

见今天孙小刚的供述及回答.

见今天庭审中对吕.孙小刚的控辩双方的交叉发问,以及他们的当庭回答.以及孙亚雷.刘小静的供述.

2.           在这数次抢劫中,吕从未到现场,对被害人动手施暴,并强行搜身.

见公安侦查卷p205董占伟``关于我被抢的事情经过”第四行``一天晚上大约9点半左右,孙琳.刘晓楠叫我和他们一块上网,”第十六行``从上面下来四个人,大约有十七八岁的样子,到跟前捂住我的嘴……”通观参与经过,没有提到有吕的.

3.           该吕作为一个女孩,从体能.胆魄等诸方面影响并决定着在他们几个抢劫得手后,在财钱上处于被动地保管处分,而不是主动地要求保管处分.

见公安侦查卷宗p1602003年3月22日干警刘新超.贾韶华对孙龙刚的``讯文笔录”第六行``孙小刚下车把钱包给该吕,给吕手机,吕不要.”

见公安侦查卷宗p1122003年3月21日干警贾韶华.刘新超对孙小刚的``讯问笔录”``钱和钱包一块在回到一点通网巴后,我给吕手机我拿着,我自己卖了200元钱.”

五.从该吕整个犯罪过程看,完全符合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特征.

1.犯罪前无所事事,为了一时的某种需要,冲动.幼稚.无法律观念.心血来潮.说干就干.正象同案犯孙亚蕾在供述中讲的那样:``也知道违法,但是我以为是打架的,没事.”见本案卷宗p131

的``讯问笔录”.

  2.犯罪过程中,固执狂热感到一时刺激而不考虏后果.

  3.犯罪得手后,反过来又刺激犯罪欲念急速膨胀进入恶性循环,畸形.快速消费.

  但这些该吕均是害怕家里大人操心,害怕就不告诉家人,使家人无法对其正常监护,一步步滑入犯罪深渊.

六.该吕等被抓捕归案后,通过干警管教对其进行挽救,教育自己的对法律的学习.认识,还深刻的认识到该数次的重大社会危害性,从态度上有了根本性的转变,从知罪.认罪.悔罪,主动全部交代自己的罪行,并能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这些从相关材料及本庭最终陈述充分可以证明.

七.法律适用:

(一).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对于预备犯,可以处理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5]9号.

(二) 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依法减轻处理,应当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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