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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法院审判人员为刑事被告提供一个月举证时

陕西省渭南市中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1】渭中法刑一终字第00009号(20111..28)中指出:本院认为原审裁定程序违法。…一撤销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2010白水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二发回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此次裁定为终审裁定。 从2011年2月中旬收到中院裁定至今没有确定开庭时间5月4日主审法官回答的理由是因追加了刑事自诉被告涉及附带民事诉讼因此为被告提供了一个月举证时间5月10日主审法官在主管院长面前再次重申开庭时间还不能确定因为举证期限界满还有10天我国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是刑诉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的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规范这位主审法官的上述做法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实为罕见既荒唐有可笑。同时也是司法实务界一种悲哀。另外这位主审法官从一接手此案就明令禁止自诉人的胞兄为自诉人担任诉讼代理人虽然法律规定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担任代理人但被代理人的近亲属可以允许代理。显然主审法官剥夺自诉人和代理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据。 由于主审法官的种种违法行为引起了自诉人极大的不满,如果再这样下去能保证公正、顺利地审理此案吗?!因此作为受害人迫切要求获得上级组织的关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维护法律的尊严实现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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