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刘小敏抢劫案辩护词

刘小敏抢劫案辩护词 (2009-08-03 22:23:18)

标签: 杂谈 分类: 辩护词

 

刘小敏抢劫案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受刘小敏近亲属的委托,担任刘小敏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为他辩护。

首先,我对刘小敏小小年纪就走上了犯罪道路而感到痛心,同时,也为他在豆蔻年华就蹲入了大牢而感到惋惜。当我在看守所会见刘小敏的时候,他那还充满稚气的眼中流下了悔恨的泪。通过会见刘小敏和刚才的庭审调查,我对本案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对被告刘小敏予以宽大处理。

一、被告刘小敏一贯表现较好,从小立志参军,报效祖国。此次犯罪系初犯。

本来刘小敏有一个美好的前程。他小时候在学校读书,学习上进,在家听父母的话,在学校听老师的话,一贯表现较好,从小有个美好的愿望,当一名解放军战士,报效祖国。2006年10月,他报名参军,通过了政审,体检合格,实现了他幼年的梦想,即将成为一名光荣的解放军战士。可是,一个偶然的机会,在体检回家的途中,他遇到几个同学约他去上网,没有钱,便带他去抢。开初,他不愿去,可是碍于朋友的面子和哥们义气,他还是去了,因为2006年9月有个外号叫“波波”和“老五”敲诈刘小敏400元钱,他奈不何,便打电话救助钱有金过来讲好话,后来钱有金帮他摆平了这件事,刘小敏心里很感谢钱有金。因此,钱有金喊他去做事,他都去,这次喊他去参与抢劫,他也只好跟着去,从此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跌下了万丈深渊。一念之差,失之千里,当兵成了泡影,座上宾成了阶下囚。

二、起诉书指控被告“刘小敏用水果刀砍伤曾星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的情节与事实不符。

起诉书称:“2006年11月14日晚,小石伙同刘小敏、江男在沿江大道天府飞龙保健院对面河堤上,以同样的方式抢劫星群、元英。抢劫过程中,星群被刘小敏用水果刀砍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这与事实有较大的出入,虽然被告刘小敏参与了这次抢劫,也带了水果刀。但他没有砍伤受害人星群的头部。县公安局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是这样认定的:“抢劫过程中,星群被小石、刘小敏用尖刀砍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见公安卷一第21页)。责任划定刘小敏排在小石的后面,其实真正砍伤星群头部的既不是刘小敏,也不是小石,而是陈南。

主要理由有如下几点:

一是从小石、刘小敏、陈南这天晚上作案时所穿的衣服来分析:刘小敏穿的是黑色T恤衫,小石穿的是黑色上衣,陈南穿的是灰白色的夹克衫。据受害人星群证实“那个穿灰白色夹克衫的男子用刀把我的后脑壳砍了一刀”(见公安卷二第82页曾星群证词)。由此可见,砍伤星群后脑的是穿灰白色夹克衫的男子,而那天只有陈南穿的是灰白色夹克衫。显然,砍伤曾星群系陈南所为。

二是从使有的凶器来分析:这次抢劫三个人都拿了凶器刀子,材料证明刘小敏拿的是一把水果刀,小石拿的是一把军刀,陈南拿的也是一把军刀,重量比刘小敏的水果刀要重,也更锋利。从受害人星群头部受伤的伤口来看,法医鉴定其左头部头皮创口长9㎝,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而刘小敏使用的水果刀重量相对较轻,同时相对来说,其锋利程度不如军刀,无论从砍伤的深度、长度,水果刀一般不会造成轻伤,而使用军刀砍伤所造成轻伤的可能性远远大于水果刀,从以上分析,说明受害人星群头部被砍成轻伤的不是刘小敏,而是陈南。

三是从庭审调查中被告的供述来分析:刚才法庭分别对被告人小石、刘小敏进行了单独审讯,着重审问了2006年11月14日晚实施抢劫的全过程。被告小石当庭供认,这天晚上,他和陈南、刘小敏在沿江大道实施抢劫时,他和陈南拿的是军刀,刘小敏拿着一把水果刀。小石身穿黑色上衣,刘小敏穿黑色T恤衫,陈南穿灰白色夹克衫,当时由于受害人星群掐住刘小敏的脖子无法动弹,小石和陈南上去帮忙,陈南向曾星群的头部砍了一刀,星群才松了手。接着,法庭在单独审讯刘小敏时,刘小敏的供述与小石供述的上述情况基本吻合。因此,被告人小石、刘小敏当庭所陈述的供词采信程度较高,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医鉴定结论受害人星群构成轻伤的主要依据是其左头顶部头皮创口长9㎝,至于其面部,左手部共有四处皮肤创口,均不构成轻伤,而2006年11月14日这次抢劫并未抢到任何钱财,而将这次抢劫定罪的关键是因为受害人构成轻伤,如果不构成轻伤,这次抢劫一般不会认定,最多也只认定为抢劫未遂。如果这次抢劫不予认定,那么刘小敏只参与两次,这对于刘小敏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参与三次抢劫与参与两次抢劫在定罪量刑方面有相当大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犯罪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将参与三次以上抢劫的定为多次抢劫。《刑法》规定,多次抢劫量刑的起点刑期是10年以上,二次以下量刑的起点刑期是3年以上。因此,这一次抢劫是否认定,对刘小敏是至关重要。为了正确适用刑法,准确打击犯罪,秉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这次抢劫是否构成或者认定为抢劫未遂,本律师请合议庭综合全案予以慎重考虑,作出实事求是的公正结论。

三、刘小敏是未成年人,系本案从犯,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