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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被告人的对质权。因此,刑事证人出庭问题基本上可替换为以被告人对质权为核心的必要证人出庭问题。由于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赋予被告人对质权,实践中必要证人出庭率仅为25%左右。这种无对质权语境下的刑事审判,通常表现为积极的实体真实主义、定罪量刑的非精细化操作和裁判正当性来源的单一化。为改变这一局面,有必要确立对质权制度及相应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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