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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死刑上诉案辩护词


2、酌定情节
(1)上诉人A主观恶性小。上诉人A虽为抢劫,但比起其他的抢劫案件来说,上诉人的主观恶性非常之小,我们不能只看到上诉人参与抢劫的次数多,我们还应该看到上诉人参与这么多次抢劫却没有一起哪怕是致受害人轻微伤的危害后果,用上诉人的话来说:“我们只抢钱,从未想过真的伤害他人。”这种行为虽为抢劫,但比起盗窃其社会危害性又能强多少呢?!凭心而论,这种抢劫比起抢劫一次就致人重伤甚至于死亡的案件来说其社会危害性要小得多!在一起抢劫案中,司机请求上诉人把手机卡还给他,上诉人就真的把手机卡取出来还给了司机(见公安机关侦查卷36页和51页)。在另一起抢劫案中,上诉人抢劫后还把车钥匙给司机放在副驾驶座位上还给司机(见公安机关侦查卷38页)。从上述两个很小的细节我们完全能够感受得到,上诉人的主观恶性非常小!因为上诉人的抢劫行为,我们当然不能说他多么善良,但我们的确看不出上诉人有多么穷凶极恶!
(2)上诉人曾经舍身救人。大概在2006年,温州汽车站新南站王子花园前面汇丰宾馆门口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当时,有一辆车和一辆别克商务用车撞到了一起。该车的司机下车扒着商务车的车窗找商务车司机理论。没想到该商务车司机却猛踩油门飞速狂奔,正在同他理论的司机双脚拉着地被挂在车外。此时,上诉人恰好开着一辆捷达浙C 2077从对面过来,两辆车分行在中间的隔离带两侧。等上诉人发现可以转弯的空隙时,那辆别克商务车已经开了过去。上诉人没有多想,掉转车头就追了上去并强行把那辆别克车拦了下来。由于那辆别克车车速很快,那辆车直接撞在了上诉人的车屁股上。那名被挂在车窗外的司机得救了。温州电视台对上诉人进行了采访并对上诉人的事迹在电视台做了报道。由上我们不难看出上诉人具有优良的本性,上诉人并非不可救药,只要给上诉人重新做人的机会,上诉人是完全能够改造好并回报这个社会的。
(3)上诉人A上有老人需要赡养,下有小孩需要抚养。上诉人A上有年近古稀的父母需要赡养,而且其父亲身体残疾,左下肢股骨头已经坏死,如果没有上诉人的照料,其晚年生活就失去了最基本的保障。上诉人还有两个年幼的孩子,小的刚刚八岁,如果对上诉人判处死刑,对两个无辜的孩子来说,对他们未来的成长也非常不利。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能充分考虑这一情节。
二、上诉人A不属“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必须适用死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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