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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首次成为刑事被告人
本报讯天津深蓝博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人”,今天在海淀法院受审。据悉,这是本市首度审理单位作为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案件。
据指控,2004年1月至2005年12月间,被告单位经理姚某在担任北京搜狐新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搜索引擎登录”业务代理商期间,伪造电汇凭证,骗取公司为其客户提供有偿搜索引擎登录服务,两年间欠缴代理费共计475000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姚某使用伪造的电汇凭证骗取财物,数额巨大,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今天上午,姚某的父亲也被叫到了法庭。原来,姚某是以父亲的身份证注册的公司,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姚某的父亲。而公司作为被告人时,需要由法定代表人代为出庭接受审理。
名词解读
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处以财产刑的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员也要处以人身刑,因此在实践中通常做法是将单位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分为法人被告人和自然人被告人。
单位作为刑事被告人参加诉讼,由它的法定代表人参加。
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单位行使辩护权、申请回避等。
作者:王巍
(来源: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