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民事案件被告人能否转诉原告刑事责任

我的一个朋友是一个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商,这个项目是与一个国企的联建项目,主体工程26层,在与工程队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由工程队垫资建至15层,但垫到第六层就垫不动了,还有,双方约定工程队包工包料,但采购的建材质量、价格要事先经甲方(开发商)认可,因开始合作时双方关系不错,工程队购进建材都是先买后报批,甲方也就默认并给签了字,但盖到第六层时,不知为何原因,工程队采购钢材的价格比市场最高价每吨高出了500元,甲方看到价高的太离谱,就不予签字,工程队马上报了一个钢材采购计划,逼甲方立即购钢材,甲方未来的及采购,工程队即以此为由停了工。
停工后,双方关系越来越僵,工程队也不愿撤出工地,使项目一直无法推进,几年后,那个国企公司看到无法解决矛盾,就通过法律途径取消与开发商的联建、收回项目。为了保住项目,开发商在省高院起诉了国企公司和工程队,并要求国企赔偿1400万、工程队赔偿2000万损失,国企和工程队在得知两个案子都已败诉、但还未宣判的情况下,向公安报案,指证开发商在本项目中没有经济实力,属于欺诈。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开发商的辩护律师说,最高法院有明文规定,在民事案件审理期间,当事人不能就此案再进行刑事报案,应先处理完民事纠纷。不知是否有这一规定?

 问题来自:陕西 - 西安 悬赏:0分 咨询时间:2008-06-28 22:48 咨询人:shengwei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