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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无罪辩护词
律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张强强之父张平的委托,并经张强强本人同意,山东金尊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他的辩护人出庭辩护。经过庭前阅卷、会见、参加今天的庭审,在认真分析、综合论证后,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强强参与该犯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一、本案指控张强强参与犯罪的证据均为本人和其他共犯的供述,也就是主观证据没有任何客观证据相互印证,且供述之间相互矛盾,该矛盾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尚无法合理解释,在没有任何补强证据的情形下,指控张强强参与犯罪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1、关于张强强的口供,在侦查阶段供述总共有三次,分别为2012年1月28日第一次供述,2月13日第二次供述,3月6日第三次供述,这三次供述前后不一致,第一次作有罪供述,第二次、第三次均做无罪辩解,而且在第三次讯问中明确表示以第二次供述为准,三次供述出现反复、前后不一致,且第一次有罪供述与其他共犯供述相互矛盾,因此,张强强的有罪供述不具有真实性。
2、共犯供述相互矛盾,事实存疑不清。
疑点一、有几人从薛城乘坐出租车到现场参与打伤赵建?
其他共犯供述
到皇殿村人数
1
张传民
3人(2011年5月21日供述)卷44
3人(2011年5月31日供述)卷49
5人(2012年2月14日供述)卷77
2
张 旭
3人(2011年5月30日供述)卷53
3
王腾
5人(2011年11月27日供述)卷24
1人(2012年2月15日供述)卷29
4
李方领
4人(2011年12月22日)卷35页
5人(2011年12月23日)卷第38页
5
张强强
5人(2012年1月28日)卷第9页
6
种法佳
5人(2012年2月22日)卷第17页
从本案的证人来讲,张金龙在4月16日案发后第三天证实,有三、四个小青年下车来。种法阳在4月15日案发后第二天证实,4个小青年参与斗殴。从两证人的证言由于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离案发时间最近,比起口供而言,客观性、真实性均能够得到保证,因此,参与人数应当在4人或者4人之下的3人,因此,起诉书中所称2011年4月13日晚,被告人张强强与张坤、张传民、王腾、李方领、种法佳等人在枣庄市薛城区陶庄镇皇殿村种法阳家门口……..”结合本案卷宗116页证实,张富平在逃,侦查及公诉机关认为5人参与,与证人证言不符,张强强第二次、第三次供述均否认参与,因此存在张强强没有参与的合理怀疑。
疑点二、如何到皇殿村现场?
共犯
供述
出处
张强强
和本案几名共犯正在一起打牌,王腾接了电话对我们说张乾坤有事让我们去帮忙打架,王带着我、种法佳、李方领、张富平在兴仁中学旁边打了一辆红色捷达出租
见卷第10页
种法佳
王腾接了电话,说张乾坤和人打架了,我和张富平说去呗,我和张富平跟着王腾去了,我们三人出门后,王腾给张强强打电话各打一个电话,打出租车在职业中专接了李方领,走到三九药业张强强在那等着来,接上张强强。
见卷第17页
王腾
张乾坤给我打电话让我帮忙打架,我喊了种法佳、张富平出去了,我出来宾馆给张强强、李方领打电话,在职业中专接了李方领、在三九药业接的张强强
见卷第32页
李方领
当时王腾接一个电话对我们说王腾接了电话对我们说张乾坤有事让我们去帮忙打架,王带着我、种法佳、张强强打了一辆红色捷达出租
见卷第36页
疑点三、在群殴之前张乾坤如何将赵健打倒,张强强供述与其他人明显不一致。
共犯
供述
出处
张强强
张乾坤拿什么东西砸在赵健后背一下,和他在一起的男子一起上前去踢那个喝醉的男子就把他踢倒在地上
见卷第10页
种法佳
我们都下了车,张乾坤往北去了,这时一个小青年往南过来了,张乾坤拿起一块砖头朝他的头部拍了一下,把他拍倒了
见卷第17页
王腾
我和车上的另外四个人也下车跟着张乾坤和张传民往北走,从南边来一个小青年好像喝多了,我记不清他说什么了张乾坤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过去朝那个小青年的头拍了一下把他给拍倒了。
见卷第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