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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建设工程纠纷案例谈黑白合同的识别标准

从一起建设工程纠纷案例谈黑白合同的识别标准 (2012-07-23 15:49:00)

标签: 黑白合同 识别 杂谈 分类: 建设工程纠纷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出于种种原因和利益考虑,常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就同一工程项目再签订一份或者多份与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等主要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实践中,一般将备案的中标合同称为“白合同”或“阳合同”,而将另一份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且未备案的合同称为“黑合同”或“阴合同”。 “黑白合同”的出现不仅造成招投标流于形式,而且极容易造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文拟从一案例入手,分析黑白合同的识别标准并就其条款的法律效力提出相应的判断依据。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1、基本事实。2006年10月23日,发包人龙腾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经招标,与承包人盛杰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的是建设部、国家工商局1999年的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甲方将其待建的办公、商业综合楼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双方在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中约定,合同工期542天,合同价款87642376元。同时,双方在第三部分专用条款23.2(2)款约定“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确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合同价加洽商变更增减帐”。双方又在第47条补充条款中约定“本工程人工费按建筑工程40元/工日、安装工程42元/工日、普通装修45元/工日、高级装修55元/工日计价。在施工过程中造价信息人工费调整幅度较大,造成上述约定人工费低于当月人工市场信息价时,执行当月人工市场信息中间价”。施工合同签署后,送交当地建委进行了备案。之后,因施工场地狭窄、甲方频频进行施工图纸变更原因,甲乙双方又签署了《补充协议》,约定“由于场地狭窄,计取技术措施费由1%调整为2%,即按工程结算价的2%计算,并入竣工结算”。还约定“因甲方变更设计与图纸,本工程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的差异部分价款竣工结算时一并进入竣工结算。”该协议未经备案。

2、双方争议。2008年5月工程竣工后,因甲乙双方对工程结算价产生争议,甲方在支付了6728万元后并不再付款。乙方依据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要求甲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442万余元。甲方则答辩称:(一)本工程结算应以备案的合同为准,从城市建设档案馆中调取的备案施工合同文本显示,在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3.2(2)条款中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是:“合同价加洽商变更增减帐。乙方给予甲方结算价5%的优惠。”该5%的优惠500万余元应从结算价中扣除。(二)补充协议未经备案,系黑合同,根据司法解释,不应作为结算依据。乙方据此提出的技术措施费增加款100万余元和图纸变更增加款891万余元均不应支持,该等款项应予扣除。(三)人工费应依备案合同中载明的价格为准,后续价格的调整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且即便就人工费调整达成了协议,也须经备案方为有效,否则该协议亦为黑合同,不应作为结算依据。故该等人工费增加款142万余元应从结算款中扣除。

3、审理情况。仲裁委经审理查明,甲乙双方持有的施工合同,均有合同备案机关的备案章、备案合同号。但甲方持有的施工合同与城建档案馆调取的备案合同一致,即在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3.2(2)条款中均有 “乙方给予甲方结算价5%的优惠。”字样。而在乙方所持合同中该处则为空白。乙方提出,该内容系甲方派驻的工地代表王某手写形成的。甲方在签约前曾向乙方提出该等要求,但乙方未予同意,故该等字样系甲方背着乙方擅自单方添加形成的。经乙方申请,仲裁委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字样进行了笔迹鉴定。经鉴定,确系王某笔迹。仲裁委同时查明,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未经备案,每次图纸变更14天内,乙方均依据补充协议提出了相应的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但甲方大都以工程量有误、工程款与事实不符而未给予确认和结算。仲裁委还查明,2007年6月,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发布的人工市场信息价底线均高于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人工单价。乙方据此提出人工费调整报告后,甲方未予答复。对上述的设计变更和人工市场信息价变动引起的甲乙双方价款调整之争,工程监理方未明确态度,而是建议双方协商处理。

仲裁委根据查明的上述事实,认定以乙方持有的合同为备案的中标合同,并对《补充协议》中技术措施费调整的条款不予支持,但支持了《补充协议》中关于图纸变更而相应调整工程价款的条款,并支持了乙方关于人工费调整的主张。鉴于因图纸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和价款调整,双方在施工中一直存在争议,仲裁委在经过造价鉴定确认因图纸变更而产生的工程价款增加额为641万余元的基础上,最后裁决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工程款229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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