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成功案例 >

刑事司法经典案例:浙江女富豪吴英集资诈骗案

刑事司法经典案例:浙江女富豪吴英集资诈骗案起诉书 (2012-02-06 16:01:34)

标签: 杂谈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东检刑诉[2008]90号

    被告单位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色公司), 住所地为东阳市中山路233号,法定代表人吴英。
    诉讼代表人:吴玲玲,女,1983年3月29日出生,本色公司董事。
    被告人吴英,女,1981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4198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本色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东阳市浙江本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913房间。因本案于2007年2月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5月8日,经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林卫平,男,1968年8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5196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东洲花园秋平苑12幢2单元101室。因本案于2007年2月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5月8日。经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杨卫陵,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5197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孝子祠28幢503室。因本案于2007年2月1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5月8日,经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杨卫江,男,1970年7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5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齐山楼村。曾犯寻衅滋事罪、赌博罪于2002年5月21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4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7年2月2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5月8日,经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杨志昂,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5197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律师,住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经贝家园12幢205室。因本案于2007年2月1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5月8日,经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07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玉兰,女,1966年4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4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经商,住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吴宁东路38-6号。因本案于2007年2月1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5月8日,经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骆华梅,男,1976年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5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工人北路37号。曾犯敲诈勒索罪于2001年7月9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3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7年2月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5月8日,经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杨军,男,;1979年2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30725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宾王拉链街三区A幢7单元401室。因本案于2007年2月2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5月8日,经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英涉嫌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杨志昂、徐玉兰、骆华梅、杨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7年6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依法审查后,于2007年7月13日移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8月10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案经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13日成立,原名东阳市本色商贸有限公司,同年10月10日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同年11月8日公司名称变更为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有浙江本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8家子公司。
    被告单位本色公司成立之后,其法定代表人吴英决定采取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以借款、投资、资金周转等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2006年4月13日至2007年2月,被告单位本色公司高息从被告人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杨志昂以及俞亚素、叶义生等人处非法吸收存款72,079万元。其中:向被告人林卫平非法吸收存款42,941万元;向被告人杨卫陵和刘晓龙、华伦慧非法吸收存款9,600万元;向被告人杨志昂非法吸收存款2,630万元;向被告人杨卫江非法吸收存款6,336万元;向杜云芳、叶义生、俞亚素等14人非法吸收存款 8,346万元;通过被告人徐玉兰向12人非法吸收存款2,226万元。 
    2004年9月至2006年4月12日,被告人吴英采取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以借款、投资、资金周转等名义,向林卫平、杨卫江、杨志昂、徐玉兰、俞亚素、龚益峰等18人非法吸收存款12,707万余元,其中通过被告人徐玉兰向任汝花等6人非法吸收存款539万元。
    被告单位本色公司和被告人吴英将非法吸收的存款用于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个人使用等,到案发时尚有53,712万元本金没有归还。
    2005年底至2007年1月,被告人林卫平采取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以借款、投资、资金周转等名义,向吴延飞、浙江一统实业有限公司等71人、1个单位非法吸收存款86,515万元,案发时已归还本金4l,147万余元,支付利息7,000余万元,尚欠本金45,367万余元。被告人林卫平将吸存的资金高息放贷给本色公司及吴英、陈镇等人,共计52,101万元。
    2005年9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杨卫陵以上述相同方式向刘晓龙等31人非法吸收存款16,567万元;案发时已归还本金11,959万余元,支付利息1,042万余元,尚欠本金4,714万余元。被告人杨卫陵将吸有的资金高息放贷给本色公司及马晓平等人,共计17,890万元。
    2005年11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杨卫江以上述相同方式向朱启明等l2人非法吸收存款7,060万元。现已归还本金5,770万元,支付利息370余万元,尚欠本金 l,290万元。被告人杨卫江将吸存的资金高息放贷给本色
    公司及吴英、楼勇义等人,共计9,716万元。
    2006年3月至11月,被告人杨志昂以上述相同方式向楼恒贞等9人非法吸收存款6,635万元。现已归还本金 2,275万元,尚欠本金4,360万元。被告人杨志昂将吸存的资金高息放贷给本色公司及吴英、张政建等人,共计6,976万元。
    2005年底开始,被告人骆华梅明知被告人林卫平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积极帮助拿送本票及给被吸存人员支付利息。
    2006年3月,被告人骆华梅、杨军介绍吴英向林卫平非法吸收存款,至同年6月,吴英及本色公司向林卫平非法吸收存款l0,750万元,被告人骆华梅、杨军分别从本色公司、吴英、林卫平处各收取介绍费300余万元。
    2005年11月底,被告人杨军介绍吴英向杨卫江非法吸收存款600万元,被告人杨军从杨卫江处收取介绍费24万元。
    被告人骆华梅归案后能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被告人杨军归案后能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借条、借款协议、投资协议、欠条、笔记本、银行凭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蒋辛幸、张政建、吴荣民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俞亚素、陈华、骆海滨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吴英、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杨志昂、徐玉兰、骆华梅、杨军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价格鉴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格,采取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以借款、投资、资金周转等名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达72,079万元;被告人吴英明知本色公司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格,仍策划、决定本色公司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英、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杨志昂、徐玉兰、骆华梅、杨军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格,采取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以借款、投资、资金周转等名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中被告人吴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707万余元,被告人林卫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86,515万元,被告人杨卫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567万元,被告人杨卫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060万元,被告人杨志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635万元,被告人徐玉兰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765万元,被告人骆华梅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750万元,被告人杨军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350万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英、徐玉兰、杨军、林卫平、骆华梅之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卫江、骆华梅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骆华梅归案后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告人杨军归案后有立功表现,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杜跃荣
检察员:胡有星
检察员:方丽萌
代理检察员:王小波
二00八年二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吴英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被告人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骆华梅、杨军、徐玉兰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杨志昂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l351693****);
    2、吴玲玲联系电话:l396749****;
    3、随案移送案卷八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及主要证据复印件。

分享:

喜欢

0

赠金笔

阅读┊ ┊ ┊┊ ┊打印┊

已投稿到:

排行榜

加载中,请稍候......

前一篇:詹群忠等诈骗案——利用手机qf诈骗短信案

后一篇:广东省高院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评论 重要提示:警惕虚假中奖信息

  • 评论加载中,请稍候...
  • 发评论

    登录名: 密码: 找回密码 注册

    昵   称:

       

    验证码: 请点击后输入验证码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 前一篇詹群忠等诈骗案——利用手机qf诈骗短信案

    后一篇 >广东省高院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