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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案例剖析 你的房子有违建吗?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自去年9月1日起施行。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制定,它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依法行政。为了使顺德市民进一步了解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现就相关违法案例进行剖析。擅自改设计建车库:限期整改

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擅自改变门、窗位置等行为必须按原批准的图纸进行整改并处罚款。

案例:

周某某于2012年2月向当地的规划主管部门报建了位于顺德区某街道的私人住宅,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过批准的建筑设计图纸。由于在设计图纸的时候没有考虑车库的设置,在施工过程中,周某某觉得没有车库,停车不方便,于是便擅自将首层一个房间改成车库,将临街的一堵墙拆除改成车库出入口。2012年10月周某某向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规划主管部门发现周某某存在违法建设行为,于是将该违法建设案件移交给当地执法部门进行处理。执法部门经过调查取证后,证实周某某的违法建设行为属实,对周某某作出“限期整改,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罚款”的决定。

周某某的违法建设行为,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在执法过程中参照《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一款:“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将该违法建设行为定性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相关条款:《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三款: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第六条:处罚机关按照第五条规定处以罚款,应当在违法建设行为改正后实施,不得仅处罚款而不监督改正。

规划道路控制线内建房:限期拆除

对存在压占道路红线、侵占公共绿地等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依法限期拆除。

案例:

陈某有一栋房屋位于道路旁,有一个很大的花园。陈某想在花园里加建一栋三层的房子,但被当地规划主管部门告知,其加建部分位于规划道路控制线内,不能在原地加建,除非按要求后退到道路控制线外才能加建。此时有人向陈某提议:先将房屋建起来,再去补办手续。陈某觉得这个方法可行,于是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加建。2012年12月房屋建好后,陈某把相关资料送到当地规划主管部门补办报建及验收手续。规划主管部门经核查后发现该建筑位于规划道路控制线内,不符合审批要求,于是将该违法建设移交当地执法部门进行处理。执法部门经过调查取证后,证实陈某的违法建设行为属实,于是向陈某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

陈某的违法建设行为,由于其未办理任何报建手续,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建设位置属规划道路控制线范围,不符合规划要求,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在执法过程中参照《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将该违法建设行为定性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

相关条款:《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第三款: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第八条第四款: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处罚机关按照第八条规定处以罚款,应当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没收实物或者没收违法收入后实施,不得仅处罚而不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来源:搜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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