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跌倒受伤引发的劳务纠纷

近日,新丰法院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三方当事人对此次纠纷的性质意见不一,经过两个回合调解之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基本案情

李某与罗某等人一起在钟某承包的种植树林的山地割草,工作过程中,因山地崎岖,李某不慎打滑,在跌倒过程中右手碰到镰刀,造成右手掌割裂,被送往新丰县人民医院确诊后,认为伤势严重,转院到广州和平手外科一医就诊,住院9天。因钟某拒绝支付相关治疗费用,李某起诉钟某赔偿其损失共25285.37元。

第一回合:争议聚焦

李某称,其与钟某曾口头约定,雇佣李某为钟某承包的山地割草,钟某付予其一定的报酬,双方是雇佣关系,李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作为雇主的钟某应该赔偿李某的损失。钟某则表示自己生活工作在县城,极少回去村里,对李某何时在自己家的林地除草并不知情,在知道李某因除草受伤时,还给了李某2000元钱。钟某表示自己是将林地的除草承揽给罗某完成,而罗某又将承揽林地除草任务转给李某等人完成,李某受伤的责任应由承揽人罗某独立承担。

法官说理

法官审理后认为,李某与钟某之间并不存在明显而相对固定人身隶属关系,双方没有签订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钟某并不直接点名挑选李某替其工作,李某只是在钟某需要时才临时性地替其工作,若钟某没需要,李某可自主支配自己的时间和行为,或者可以替别人工作;在李某工作时,钟某亦无需对李某发号施令并加以具体指导,李某只需付出体力将草割完就算完成工作,因此双方不属于雇佣法律关系。

第二回合:争议聚焦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追加罗某为第三人。罗某认为钟某叫其找些人来割草,罗某本人也是替钟某打工的,共有8个人帮忙割草,罗某表示自己的工钱跟其他人一样,其与钟某并非承揽合同关系,而是雇佣关系。

法官说理

对钟某辩称其与罗某是承揽关系的观点法官认为不应当采纳。

首先,在承揽法律关系中,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但钟某作为该林地的承包人对罗某等人如何完成割草工作具有一定的干预指挥权。

其次,承揽关系中侧重点在于通过劳动完成的劳动成果,承揽关系指向的工作成果在承揽关系建立时应是不存在的,是要通过承揽人的承揽行为来完成,承揽人如果将已经存在的物作为工作成果来交付,或是将不是承揽人行为而取得的物来交付,都不符合承揽关系的要求。另一方面,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须符合定作人的要求、设计。本案中,罗某等人劳动对象只是割草,付出的只是简单的体力劳动,该劳动本身并没有什么技术含量,其报酬成分单一,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而没有其他设备、技术、原材料成本的价值及利润。这其中也不存在什么特殊的定作设计或要求,因此罗某等人的工作不存在须符合定作人的要求、设计问题。虽然罗某等人付出的劳动也帮助被告完成了割草工作这一结果,但被告看重并需要的主要是罗某等人的临时性、一次性的劳动力而不是他们完成符合什么特殊设计、要求工作成果并交付的能力,所以,被告与第三人之间也不属于承揽关系。

达成调解

本案中,李某向用工者钟某提供割草劳动服务,钟某向李某支付劳务报酬,双方形成个人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将上述观点向各方说明解释之后,希望原被告双方掂量自己的过错程度,看在双方是同乡的份上,各让一步,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15000元,原告不再就此事追究被告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yfs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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