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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门面合同纠纷
租赁一门面,租期5年,年租10万,已正常租赁2年,第3年租期为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2011年5月我方联系房东交租,但因各种原因一直未能办理(现在回忆,房东有故意推脱造成我违约的嫌疑),其后房东一直未告知租金交付事宜。2011年10月后房东突然以我方违约为由,提出解除合同或重新签订合同,租金要23万!但是当时合同上明确有条款甲方不得任意提高租金,且也未明确乙方未按时支付房租可解除合同,仅有一条违约责任是违约需支付当年租金的30%即3万元。而甲方现在称我方已违约,原合同无效了!我方意见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对未支付的1年房租可立即支付甚至支付违约金3万,但甲方不同意。如果打官司我(乙方)胜算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