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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或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如

 民间借贷纠纷或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借款合同当事人一般是金融机构与法人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确定管辖权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一致,如果出现二者不一致时,应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贷双方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对诉讼管辖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多数是出借人履行了义务后,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借款人负有给付货币的义务,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接收货币在出借方即贷款方所在地,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由出借方(贷款方)即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一般为公民个人,口头民间借贷纠纷,若借款时没写借条,没约定利息,这样属无偿借贷,此时,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应适用民诉法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结算后,出具了书面凭证,写欠条或借条,形成书面合同关系,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应由原告人(出借人,贷款人)所在地(即接受货币方)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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