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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学习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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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学习之《合同法》 (2011-06-09 22:05:34)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律
转载李婷律师合同法学习。
《合同法》案例学习
一、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商业银行向某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合法?为什么?
不合法。因为借款合同除了是诺成合同外,还是双务有偿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除自然人之间有约定外。像银行等金融机构所为的借款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否则视为无效。这样便于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面,银行需按照合同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否则便要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也方便银行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及催收贷款,一旦借款人逾期不还,违反合同规定,该合同也将会成为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
(2)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银行要求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管部门,即市冶金工业局。该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
不合法。这主要涉及担保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担保人,《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国家机关以机关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以财政所拨预算经费为限,而预算经费为其担负的国家职能活动所必需,在经费紧张的今日,一般无剩余可言。故国家机关一般不具有代偿能力,由其作为保证人并不能保证债权的实现。市冶金工业局作为国家机关,亦不能成为担保人。
(3)某商业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将利息75万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不合法。《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设计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贷款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假如当事人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应当怎么处理?为什么?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对支付利息期限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借款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同时本法第205条又规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借款人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这样规定,更有利维护交易安全、保护贷款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