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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硫酸毁坏他人容貌案
用硫酸毁坏他人容貌案
摘要:「案情」 被告人:李XX,男,28岁,江苏省扬州市人,原系上海Z石油化工总厂化工一厂技术员。1992年11月23日被逮捕。
[案情介绍]
[案情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二项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中止诉讼: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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