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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案件证据的规范
论刑事案件证据的规范
陶鸣
现代司法理念,要在保障公正司法的前提下,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规范刑事诉讼证据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拟从规范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出示、质证、认证程序,谈谈自己粗浅的认识。
一、关于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
(一)全面取证规则。案发后侦查人员应当及时全面调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包括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事实材料,而这些事实材料仅仅是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资料,是要经法官排列、分类、分析、取舍等综合审查判断后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的。如果遗漏了一些关键的证据,就错过了取证时期是无法弥补的。因此,及时全面收集证据,是正确判案的前提。
(二)合法取证规则,即要求收集证据必须作到主体、程序合法、方法得当,否则就要被排除。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就从立法上确立了非法口供及其他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将采信的标准在“真实性、关联性”的基础上增加了“程序合法性”的内容,“程序违法性”正式成为口供排除的标准与事由。
二、关于举证
刑事案件的举证是指控方对自己所控告的被告人犯罪事实提供相关证据的行为。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及罪责大小的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如果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由被告人承担其反诉的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但被告人以存在免责阻却事由或者违法阻却为由为辩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这就是举证责任的转移和倒置。被告方也可以举证证明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在公诉案件中,被告人基于合理怀疑或者有理由对控方用于指控的材料的合理性提出异议时,控方应当对指控的证据材料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由侦查机关承担。在自诉案件中,指控或者反诉证据材料的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仍由控方或反诉方承担,但如果相对方提出合理怀疑的证据材料的证明责任由相对方承担。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当控方未能证明其指控证据材料的合法性时,人民法院不得将不具可采性的证据材料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关于举证方式,我国采取的是起诉书加上主要证据,公诉机关主动攻击性的角色决定了其自觉或不自觉的移送的主要证据范围大多数都是有利于自己指控的证据,而有辩护人参与的案件不多,加之我国目前还没有证据展示制度,在控辩双方本来就存在举证力量悬殊,辩方处于举证弱势的情况下,还会因看不到全面证据而影响质证和辩护,降低了诉讼效率,影响了司法公正。因此法官应当在法院立案后、庭前准备工作时就要平等保护控辩双方围绕主张的事实充分行使举证权、质证权,平等对待控告证据和辩护证据。首先要确定并告知控辩双方的举证期限,杜绝突袭举证。其次是建立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目的在于实现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保护当事人权利。证据展示制度的要强调依法、对等和诚信展示原则,依法向对方展示自己掌握的证据,只有在涉及国家机密时才能豁免,但应当向法官提供,由法官进行审查。不能借证据展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证据展示的主体有检控方和辩护方,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法官应当尊重证据展示的主体意思自治,只有在控辩双方对展示的证据发生分歧时,法官才可以介入,进行评判。从展示的内容上要求:检控方应当展示能够证明构成犯罪、罪轻、罪重、责任大小等证据材料;不准备在法庭上出示,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辩方应当展示的证据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个人情况;有关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有关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指控犯罪的犯罪构成的证据;有关被告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在法律推定事实案件中,能够推翻推定事实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如果要求传唤出庭作证的,要提供证人的住址、联系方式等。证据展示的时间控辩双方举证期限届满后至法院开庭五日前。证据展示的地点应当在法院。证据展示的程序:先由公诉人宣布开始由检控方展示。其次由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展示。最后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示。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记录在案后经庭审予以确认即可作为定案依据。同时还应当规定违反展示义务的后果:第一、强制展示,即只有通过展示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符合豁免条件的除外。第二、排除非法证据进入庭审程序的资格。展示阶段不展示的证据不允许在庭审中出示,杜绝突袭举证。
三、关于质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法官在指导双方进行质证时,要遵循一定的质证规则,认真听取证据与双方所主张事实的关系,从双方举证、质证中审查证据本身是否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排除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和疑点,要求质证方运用相关的法律规范、逻辑推理或事实证据等为理由来抗辩对方所举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要求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否则,不能产生否定对方证据的后果。对只表示否认或怀疑,但提不出相应对抗依据或者理由的凭空质疑,即举证不利或者理由不充分时,法官应指出其质证因无依据或者理由不充分而无效。在法庭质证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