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行政诉讼 >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依据
行政处罚的主要种类有哪些?法律对设定行政处罚有什么具体要求?
《行政处罚法》将行政处罚分为七类,分别是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并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行政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有地方规章制定权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除上述规定外,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链接1】
《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链接2】
关于国土资源行政处罚: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矿产品;责令退还土地;责令限期拆除;吊销采矿许可证、吊销勘查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