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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状告涪陵综合行政执法局
涪陵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小波去涪陵区毛氏酒楼旁边开车时,车前轮被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锁住,在车门玻璃上贴有一张违法停车告知书要罚款200元。记者今日获悉,律师罗小波不服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处罚,提起上诉于(明日)8月17日上午在涪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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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涪陵峡阳律师事务所罗小波介绍:2010年7月15日上午11点左右,罗小波去涪陵区毛氏酒楼旁边开车时,车前轮被锁锁住,在驾驶员旁边车门玻璃上贴有一张违法停车告知书,执法人员为王昌勃、夏林。罗小波按照告知书上所留下的电话号码打过去无人接听,罗小波只有打出租车出去办事。
当日下午3点左右,罗小波再次拨打违法停车告知书上面的联系电话72283771,接电话的是一位女同志,罗小波告知违法通知书已经收到,恳请他们先解锁放车,不影响他的工作便利。罗小波称:会按照告知书确定时间前来接受处罚,但是,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说:“不缴清罚款绝不解锁放车。”罗小波只好继续打出租车去办事。
下午4:30分罗小波打出租车按照告知书地址去接受处罚时,进门门口写有“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治安特勤大队”字样。在墙上公示栏中没有执法人员王昌勃、夏林的照片和姓名。上二楼接待罗小波接受处罚的人是两个未着装,也未佩戴工作证的两个女同志,在办公室前坐起,罗小波将违法停车告知书递过去,一个女同志讲:200元罚款,将车行驶证、驾驶证拿来登记。填写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渝涪综执(城警)罚字【2010】第07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好后叫签字,其落款执法人员签名为王昌勃、夏林。罗小波递过去200元后,另外一个女同志扯下2张100元卷(重庆市罚款定额收据),收据上盖有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印章。并叫罗小波在锁车地点等候,他们通知人来开锁,罗小波打出租车在锁车地点等候,直到5点多钟才有人来开锁。
综上所述,罗小波认为:
第一,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锁车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给罗小波工作、生活带来不便锁造成的损失,依据《行政处罚法》第60条的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依据《道路安全法》第93条对罗小波处200元罚款的主体不合法。其次,执法人员主体不合法,王昌勃、夏林非公示栏中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
第三,执法程序不合法,缴罚款才放车,变相剥夺罗小波申辩陈述的权利。
第四,罗小波收缴罚款违反《行政处罚法》第46条的规定,是违法行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即执法又违法。故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公平、公正判决,以维护罗小波的合法权益。
罗小波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锁车的行政行为违法。
2、赔偿罗小波损失160元。
3、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渝涪综执(城警)罚字【2010】第07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4、由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律师状告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一案会是个什么结果?请大家关注8月17日(明天)的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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