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行政诉讼 >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期限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期限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期限为二年,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则不再予以追究。至于其他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则以该特别规定所确定的期限为准。关于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一个发生在2003年5月13日的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其追诉期限(设追诉时效为两年)的起止期限则为自2003年5月13日起至2005年5月12日止。
一般而言,一个违法行为在实施时即已完成,但在有些情况下,违法行为可呈现为一种不间断的继续状态(如李四非法存放枪支弹药)或者行为人连续实施了数个独立的同一违法行为,且这些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同一个法律规范(如张三连续多次销售假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笔者在此分述如下:
1、连续行为虽然是数个独立的行为,但却因为是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则按屡次实施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因此,对连续行为的追诉期限是从该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其发生之日起计算。2、继续行为虽呈现为一种不间断的持续状态,但实质上只是一个违法行为,对这种行为只能实施一次处罚。因此,对继续行为,也只能从该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