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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改时期的土地房产所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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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改时期的土地房产所有证 (2009-06-08 12:45:31)
标签: 骑缝字 土地证 土地所有制 土地改革 杂谈
珍贵的土地房产所有证
195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随即在全国开展了土地改革,目的是没收地主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变地主土地所有制为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挖掉封建主义老根,消灭封建剥削制度,解放生产力。其意义在 ①土地改革彻底摧毁了我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地主阶级也被消灭;农民翻身,做了社会的主人。事隔近60年,今日见它格外亲切。
我有幸保存了一张《川北区蓬溪县土地房产所有证》。此证为“蓬地字第38545号”,土绵纸,长54厘米,宽42厘米,主人是任隆区荷叶乡二村居民唐云山(本人父亲)。据此证,该户一家三口,分得可耕地13段六亩四分。证上写明土地的坐落、地名、四至。土地证上写明“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保护农民已得土地所有’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之规定”,本人(本户全家)所有土地共计拾叁段陆亩四分,房产共计瓦房壹间,草房壹间。地基二段二厘均作为本人(本户全家)私有产业,有耕种,居住,典卖,转让,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特给此证。“确定”所列土地均作为本户全家私有产业,耕种、住居、典卖、转让、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即认证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所有权写得如此明细清楚,是过去地契没有的,目的是让分得土地的农民免生疑虑,人民政府保障证主享有对土地的全权。土地证上盖有县长王*
* 的印章和红色方形“蓬溪县人民政府印”。发证日期是大写的“一九五
年 月”。证的右边有骑缝字“蓬地字第
号”清晰可辩,只是数字不清。骑缝字章表明,土地证一式两份,左的一份给土地主人,右的一份由县府存档,以备查考。
土改土地证,是民主革命胜利的伟大成果,见证历史的实物资料,因存世少,显得宝贵。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第二章土地的没收和征收
第二条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
第三条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学、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但对依靠上述土地收入以为维持费用的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医院等事业,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另筹解决经费的妥善办法。
清真寺所有的土地,在当地回民同意下,得酌予保留。
第四条保护工商业,不得侵犯。
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不得没收。不得因没收封建的土地财产而侵犯工商业。
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的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应予征收。但其在农村中的其他财产和合法经营,应加保护,不得侵犯。
第五条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均不得以地主论。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百分之二百者(例如当地每人平均土地为二亩,本户每人平均土地不超过四亩者),均保留不动。超过此标准者,得征收其超过部分的土地。如该项土地确系以其本人劳动所得购买者,或系鳏、寡、孤、独、残废人等依靠该项土地为生者,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虽超过百分之二百,亦得酌情予以照顾。
第六条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
富农所有之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