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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产纠纷!~
原农村宅基上有旧房,父母过世后将房产经遗嘱遗赠给小儿子,小儿子将原有房屋拆除后另建新房,这时大儿子出来说当年他当兵在建房时给父母寄过钱,且有其战友作证(我想这种证据怎么可以采纳,完全都是旁证并且倾向很明显,我们有人证证明老人并没有收到过他的钱款)。并称原父母房产系家庭共同财产不能由父母私自处置,一审判决以其拥有一部分房产并且有宅基(农村宅基很不规范没有注明实际拥有人,本来我家有4口人上面只写了3口注明两儿子是市民,他便以此作为漏洞)使用权,判决新房的一层归其所有。现在二审正在进行中 我希望您能提供一些建议帮我们挽回损失!~ 如果我们能同样举出旁证证明家里没有拿他的钱盖房,可不可以认证旧房全部为父母财产。 法官说只要寄过钱就是共同财产了,我很不理解,这样遗嘱还有意义么,他当时即使提供过钱款也只能算作孝敬父母的吧 ,不能当做一种投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