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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暴力讨债进行正当防卫无罪的辩护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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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暴力讨债进行正当防卫无罪的辩护词(一) (2010-05-27 22:35:51)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律观点与理论

                               

山东华冠律师事务所

辩护词

鲁冠刑辩字(2010001

尊敬的审判长:

山东华冠律师事务所接受吕新宁和其父亲吕振浩的委托,指派本人张海律师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吕新宁提供辩护,本人从侦查阶段开始接受委托,迄今已有近八个月,我多次查阅分析了案卷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对此案情况十分清楚。为了正确的认定本案的性质,我与律师所、法律界人士、司法界人士经过了多次的研究,现结合有关的事实和证据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属于正当防卫,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对此,起诉书并未涉及。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并没有做到忠于事实真相。根据起诉机关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新宁系因故意伤害受到起诉,起诉书中提到,吕新宁因故与被害人孙昱发生厮打,后将孙昱捅伤,而起诉书没有涉及到伤害行为的起因。伤害行为存在若干种类型,合法的伤害行为、非法的伤害行为、意外的伤害行为。合法的伤害行为包括刑罚伤害(比如:国外的鞭刑)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合法的伤害行为属于法律权利,起因是其行为的权利依据和来源。非法的伤害行为包括民事侵权行为,即人身损害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而伤害犯罪又包括故意伤害、过失伤害。故意伤害从起因和动机上又分为,预谋型的故意伤害和激情型的故意伤害。以上的所有伤害行为的判定都必须结合行为的起因进行分析,而脱离了起因,就无法确定行为人的动机和主观目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方不谈因何故而捅伤孙昱径行批捕起诉,这一做法的司法危害极为严重,将可能导致把合法的伤害行为人错拘、错捕、错诉、错审、错判,如果严重的话还将导致错杀。

实际上,本案在侦查阶段就出现了人为的错误倾向。2008125日委托对吕新宁伤情鉴定,但是一直到吕新宁被抓,迟迟没有鉴定。526日,逮捕吕新宁的前日,四方分局的法医鉴定结论为轻微伤。618日,重新鉴定结果为轻伤。吕新宁的腿部伤致神经受损,但是法医却没有对其神经损害进行检查,以致鉴定结论出现错误。其中原因是偶然的吗?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办案人不愿意面对事实的倾向很明显,在此不一一赘述。

其实事实非常清楚,公诉方不仅没有尽到对侦查部门的监督,没有对本案全面审核,还违反了检察诉讼规则作出了错误的逮捕决定和起诉决定。

此外,起诉书中所称吕新宁被当场抓获、孙昱方有报警纪录,甚至吕新宁住址都有错误,足以说明对案情不清。另,公诉方未将两次退回侦查的案卷材料进行提供,也不足以查明事实。因此,辩护人认为,公诉方对行为的起因不作详尽的如实的反映,这本身就是一个极为严重的违反刑事诉讼规则的行为。鉴于这一点,辩护人提请法庭对其所忽略的有关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事实进行深入的透彻的调查,只有在掌握全部事实的基础之上,才可以正确的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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