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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范围有哪些?

【找法网 刑法知识】刑法对每种罪名都做了详细的定义和规定,并进行了刑法罪名解读,本文主要对刑法中的罪名解读进行了介绍。

《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造成损害的,国家须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的,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其中,第3项情形的赔偿,是刑事赔偿的重点,这种情形被称为“无罪错判”,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且原减刑罚已经执行,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造成了被告人人身权损害的事实,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这种赔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判决已经生效,已经生效的判决包括一审不上诉判决和二审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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