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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俊强等人正当防卫被宣告无罪案
吕俊强等人正当防卫被宣告无罪案
2011-12-17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浏览次数:0
非法拘禁罪相关知识: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 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案情】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正规。
被告人:吕俊强。
被告人:吕正国。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长华。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庆华。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吕荣华。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正规与被告人吕俊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长华、刘庆华、吕荣华为争山砍柴于2001年4月12日发生纠纷。当日上午,吕正规见吕俊强、刘长华、刘庆华、吕荣华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都镇湾镇西湾村帽儿岭山林中砍柴禾,便以该山林属自己经营而进行阻拦。吕正规手持一长一短两支猎枪对吕俊强等人砍柴的地方开了两枪。吕俊强、刘长华、刘庆华、吕荣华听到枪声后均停止砍伐。他们相约到西湾村帽儿岭小学给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及都镇湾公安派出所打电话报警,并向西湾村第5组组长杨祖华提出处理要求。杨祖华于当日中午赶至吕正规家中,劝告吕正规不能用猎枪伤人。吕正规回答说不要杨祖华管此事,并当着杨祖华的面扬言要打死吕俊强他们两个人。当日下午吕正规又持一长杆猎枪到西湾村帽儿岭阻止吕俊强、刘长华、刘庆华、吕荣华砍柴。当吕正规靠近吕俊强不足3米远时,吕正规举枪对准吕俊强的胸前。吕俊强见势扑过去,抓住枪杆,向旁推开。当吕正规扣响扳机后弹药射向了天空。吕俊强在扭夺猎枪时与吕正规发生扭打,致双方滚至山林坎下的水田中。刘长华、刘庆华、吕荣华上前帮吕俊强缴夺了吕正规手中的猎枪。被告人吕正国从家中赶来后,与吕俊强、刘长华、刘庆华、吕荣华一起用绳子捆绑了吕正规的脚手,以防吕正规再拿猎枪行凶。尔后吕俊强等人将吕正规抬至荫凉处,并轮番到帽儿岭小学给都镇湾公安派出所打电话报警。约30分钟后,都镇湾公安派出所民警赶到了现场。吕俊强等人给吕正规松了绑,并把所缴获的猎枪交给派出所民警处理。随后,都镇湾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吕正规家中查获了猎枪火药和子弹。法医鉴定认为吕正规左眼视力受伤下降,其损伤程度为轻伤。吕正规在都镇湾镇卫生院住院治疗18天,用去医疗费568.45元。
【审判】
本案由吕正规向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自诉人吕正规诉称:被告人吕正国于2001年4月12日上午,指使其子吕俊强、其弟刘长华邀约刘庆华和吕荣华到本村帽儿岭砍伐我经营的山林。我为了制止他们损毁我的山林,便用未装子弹的土铳朝天空放了几枪,吕俊强、刘长华、刘庆华、吕荣华才停止砍伐。当日下午,得知吕俊强、刘长华、刘庆华及吕荣华又到我经营的山林中砍伐柴禾时,我用土铳以上午同样的方式开枪吓唬他们。然而,吕俊强等人不仅没有被吓住,反而一拥而上将我按倒在泥地里,把我的双手用绳子捆绑着,对我进行踢打。被告人吕俊强还用手使劲抠我的左眼珠。我被吕俊强、吕正国等人打得满脸是血,不省人事。两个多小时后,我才有幸被都镇湾公安派出所干警解救。当天,我被送往都镇湾镇卫生院抢救治疗,先后用去医疗费801.4元。法医鉴定我为轻伤。被告人吕俊强和吕正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构成了犯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追究被告人吕俊强和吕正国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并请责令被告人吕俊强和吕正国、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长华、刘庆华、吕荣华共同赔偿我的经济损失费4203?9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
被告人吕俊强辩称:2001年4月12日,我与刘长华、刘庆华、吕荣华在本村帽儿岭村集体所有的公山上砍柴禾时,多次遭到自诉人吕正规使用具有杀伤力的一长一短两支猎枪射击。当日下午两点多钟,当吕正规持长杆猎枪近距离对准我扣响扳机时,我放下手中砍柴用的斧头和镰刀,徒手冲上去,抓住枪杆,将枪口推向天空,避免了枪响时弹药射中我的身体。我在随后赶到的刘长华、刘庆华、吕荣华、吕正国的帮助下,用绳索将吕正规的手脚捆绑后才得以缴获他的杀人凶器。约半小时后,都镇湾公安派出所干警接到我们报警赶到了现场。我们将吕正规及收缴的猎枪交给民警处理。在缴夺枪支及捆绑吕正规的过程中,我和吕正规的身体均有损伤。我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故不应受到刑罚处罚,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吕俊强等人针对自诉人吕正规用私藏的枪支正在进行的故意杀人犯罪采取限制吕正规的人身自由、缴夺其枪支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被告人吕俊强等人的行为无过当情节。即便排除正当防卫的性质不论,抛弃吕正规持枪连续近距离射击的前提也不论,吕俊强等人的行为也不构成自诉人吕正规所指控的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其理由是:第一,捆绑吕正规的时间短,捆绑后无殴打、侮辱等言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第二,吕正规视力下降不实,法医鉴定其左眼受轻伤无事实依据,且与庭审中吕正规宣读材料时的举动和光线环境不符。故请求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吕俊强无罪,并请判令驳回自诉人吕正规提起的附带民事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