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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等共同诈骗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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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等共同诈骗案辩护词 (2009-08-20 17:15:39)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之辩
受被告人叶某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叶某某本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依法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叶某某审查起诉和一审阶段的辩护人。经多次会见被告人并听取其意见,查阅本案案卷材料,本律师认为,对叶某某所涉嫌共同诈骗罪应当从轻处罚。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属共同犯罪,四名犯罪人犯罪总额为19.9万元,叶某某分赃数额仅61870元,应当在格度内就低量刑。
(一)根据粤高法[2006]115号关于诈骗罪数额标准的答复,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为“数额巨大”的标准。本案中四名犯罪人所诈骗总额为19.9万元,距离50万的幅度上限很远,因此应当在3-10年的低格量刑。
(二)本案为共同犯罪,19.9万的诈骗总额为四人加功而成,同单人诈骗19.9万元相比较,四人中的每一人对犯罪结果的原因力都小得多。因此对每一名被告人应在(一)的基础上进一步从轻量刑。
(三)叶某某在诈骗后个人所分赃数额仅为61870元,数额接近5万元的幅度下限,此情节也应在量刑时考虑。
二、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明显较小,应当相对从轻量刑。
本案的整个犯罪系由阮某某所倡议、策划,诈骗之所以能够实施,关键是因为阮某某掌握了“白纸变人民币”这一诈骗的核心技术和方法,整个诈骗方案也主要是由阮某某所设计。可以说,阮某某是整个诈骗活动的倡议者、组织者、策划者、决策者、发动者、指挥者,处于决定性的地位。叶XX、叶某某等人不过是应和、跟从、积极参与而已,处于非决定性的地位。相比较阮某某而言,叶XX、叶某某所起的作用明显较小。因此对叶某某应当从轻量刑。
三、犯罪后,叶某某等人积极尽力退赃,每人退2万元,共6万元。
退赃行为表明叶某某等人挽回犯罪后果、补偿被害人损失、求取被害人谅解、真诚对犯罪悔悟的积极态度,也使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明显减小。对此,请法庭酌情考虑,从轻判罚。
四、叶某某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的追诉,悔罪态度好。
被告人叶某某在归案以后,实事求是、不加隐瞒的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及同案犯的罪行,尽力向公安机关报告自己所知悉的犯罪线索,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认罪、悔罪态度好,从刑事政策的角度讲,宜从轻处罚。
综上各量刑情节的功能总和,本律师恳请法庭能在格度的下限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判刑。
如上辩护意见,请法庭斟酌采纳。
此致
**市第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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