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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出租合同无效案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4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孙端镇三条瀵村楝树下74号。
委托代理人范金妹,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权,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实业总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路××号。
法定代表人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椿,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80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期间,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实业总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实业总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于法无,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803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实业总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7.5元,共计人民币262.5元,由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实业总公司物业管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恢
审判员 唐建芳
代理审判员 盛伟玲
二0一0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莫莉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人 民 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8039号
原告上海浦东××实业总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路××号。
法定代表人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椿,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县××镇三条瀵村楝树下××号。
委托代理人范金妹,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浦东××实业总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被告许友强及其委托代理人范金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