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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知识体系精讲(六)

  -名师讲座

  □中国政法大学隋彭生教授

  第一节合同的变更

  一、主要考点提示

  (一)法定变更

  法定变更的具体规定。

  (二)合同变更的效力

  1.合同变更对违约责任的影响。

  2.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二、基本规定和基本理论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化,是指在主体不变、标的不变、法律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当事人对合同权利与义务进行 的局部调整,如:买卖合同标的物数量的增加或减少,交货时间的提前、延期,运输方式和交货地点的改变等。

  (二)合同变更的两种方式

  1.合意变更

  合意变更,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原合同进行变更,即当事人以新的合同变更原合同。合意变更不需要特殊的原因, 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合意变更,适用要约和承诺的程序。

  《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2.法定变更

  法定变更,是指一方行使法定变更权导致的变更。法定变更权,是一方依法享有的单方通知对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因 此又称为单方变更权(其性质为形成权)。变更的意思表示送达至相对人时,合同即发生变更,无需相对人同意。法定变更权 的享有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关于法定变更权的规定有:(1)《合同法》第308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 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2)《合同法》第 258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单方变更权的行使,须以赔 偿损失为代价。

  (三)有关批准、登记的手续

  《合同法》第77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如《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也是一样。

  (四)合同变更与违约责任

  《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在当事人协议变更时,如 果合同的变更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双方应就损失的处理做出约定。如无约定,因变更合同受益的一方,应当向对方补偿 。因一方违约而协商变更合同的,并不因为变更了合同而免除违约人的责任。

  (五)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 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 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 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 未经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所做的变更,不得加重保证责任。

  第二节合同的转让

  一、主要考点提示

  (一)债权转让的限制

  出题角度:不得转让的债权有哪些,尤其须注意从权利,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转让。

  (二)债权转让的效力

  出题角度:

  1.从权利转移的判断。

  2.债务人抗辩权的行使。

  3.债务人抵销权的行使。

  (三)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的条件的区别

  出题角度:前者需通知,不通知不对债务人生效;后者需取得同意,未经同意不得转移债务。

  (四)概括转移的效力

  出题角度:判断包含其中的债权转让的效力和债务转移的效力。

  二、基本规定和基本理论

  (一)合同转让概述

  1.合同转让的概念

  合同转让,即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转移,又称为合同主体的变更,是以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合同的债权人,或者新的债务 人代替原合同的债务人,或者新的当事人承受债权又承受债务。上述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债权转让;第二种是债务转移(债务 承担);第三种是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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