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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培训讲义

一、概述

1、现行的《合同法》:1999.3.15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10.1施行。共23章,428条。最古老的合同法:公元前18世纪《汉漠拉比法典》,它是世界迄今发现最古老完整的成文法典。他关于契约的规定,其中直接规定合同或与买卖有关的规范有120多条。

2、合同的概念:罗马法称之为“契约”,即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合同的类别:《合同法》规定的列名合同共十五种:买卖、供用电水气热力、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合同。适用范围不含(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订立

1、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签订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不违反法律等原则。

2、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1)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电报等),口头及其它形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约定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未采用,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该合同成立。

(2)内容:①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②标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标的是合同的“核心”,如不明确或没有,会引起纠纷,甚至诉讼;③数量;④质量(国家或行业地方标准);⑤价款或报酬;⑥履行期限,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起止日期)、地点(包括标的交付、提取;工程建设项目地;劳务的地点;报酬、价款结算地)关系到当事人实现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发生地,法院受理案件的管辖地;履行方式⑦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偿付赔偿金以及意外事故的处理等),法律规定责任范围的按规定;没有的,双方协议。⑧解决争议的方法(或裁或审制)详解。

3、合同的示范文本与格式条款合同

(1)《合同法》第12条2款:“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2)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出一定格式的文本,未经协商且不更改。《合同法》为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39、40、41作出专门的限制性规定。①提出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合理方式提清对方注意相应条款,予以说明。②具有《合同法》中第52、53条规定情形的及免除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③对格式条款理解争议,按通常理解解释、两种以上解释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方、格式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法》规定5种合同无效:一方欺诈、协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规定以下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要约与承诺

要约与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一方要约一方承诺,经签字、盖章,合同成立。是法律行为,双方一旦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就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否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1)要约:指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并列明合同条款,限一定期限承诺的意思表示: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约束。我们还应掌握要约生效、撤回、撤销的法律概念。

(2)承诺:在有效期内,“完全”同意要约条款的意思表示。

①承诺在何种情况下生效?:a、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b、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c、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②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和承诺的非实质性变更:a实质性: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B非实质:以外的,如增加建设性、说明性条款。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商业广告等。《售楼书》:购房人大多认为是开发商的承诺,从法律意义上是要约邀请,当然,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予以了调整。为避免纠纷,写进合同为宜。

5、缔约过失

在订立合同中,一方因未履行依诚实信用而应承担的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法43条  3种情形)(1)恶意磋商;(2)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3)其它违反诚信。

(案例)甲、乙出版社就某项购销协议进行洽谈,其间乙出版社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市场开发计划(商业秘密)被甲方得知,甲推迟与乙签约,开始针对性吸引乙的潜在客户,导致乙的市场份额锐减。(不正当的竞争,承担……责任)

三、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生效:(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法律、法规,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其规定。(举例)如:<房地产抵押合同〉。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城市房屋租赁合同必须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目的是备案,并不是合同的生效条件。

2、无效合同,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5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4、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法律效力。

(1)自始无效和部分无效;(2)有关解决争议的条款不受影响。

四、合同的履行

1、(1)全面履行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源于罗马法“契约必须严守”规则);(3)公平合理原则;

2、价格制裁条款(价格的执行不利于违约方的原则)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期交付的,政府调价,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的,价涨,按原价。价降,按现价。逾期提取标的物或付款,价涨,按新价,价降,原价。

3、合同履行中条款空缺的法律适用。(1)处理办法:协商补充、按照有关规定或交易习惯确定。

如仍然不能确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质量标准: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没有的,通常标准,符合合同的特定标准。2、价款或报酬: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依法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从其规定。3、履行地点:给付货币,在接受货币一方;交付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其它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期限、费用、方式(略)。

4、当事人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互负债务,无先后,一方在对方履行前、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2)先履行抗辩权(应先履行未履行或不符合约定,后者可拒绝……)(3)不安履行抗辩权(证据、否则违约)①经营状况恶化;②转移资产;③丧失商誉;④其他情形。(4)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及部分履行债务(部分履行,债权人可拒绝,但不损害权人利益除外)。

五、合同的变更、转让

(1)合同变更:当事人应协商一致。遵守法定形式(规定办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变更内容明确,否则视为未变更

(2)合同的转让:a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即可。

不得转让之情形a、合同性质、约定、法律规定;b、债务转让: 应经债权人同意,否则无效。新债务人不得使用抵销权,这与债权转让不同。

(3)当事人合并、分立后债权、债务的规定:合并后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的,除债权人、义务人有约定,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约定解除  ①协商一致;②按合同中约定条件解除;

(2)法定解除 五种 ①不可抗力:效力--------法定解除权、免除违约责任。义务------及时通知、举证责任。(举例)②一方口头、行为表明不履明主要债务;③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未履行; ④违约行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其它规定情形。(2—5)系非违约方解除权。

(3)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未履行,终止;已履行,恢复原状,要求赔偿,其他补救措施。

七、违约责任

未履行合同义务或不符合约定,应承担损害赔偿金(补偿金)、继续履行、补救措施。《消法》49条目前唯一惩罚性赔偿金(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举例:王某和企老板,某日打的,说去某宾馆签约须8点40分赶到,否则损失8万元,李司机(个体户):没问题。加油、绕道、堵车、撞人,过期。王签约未成,诉李赔8万元,属实。怎样结果?

违约金:过高(超过30%为标准,适当减少。)低于造成的损失,可要求增加。 违约金和约定损害赔偿金不可并存。

定金和损害赔偿金可并存。定金、违约金可以选择适用。定金合同从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最高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

八、解决合同争议方式

协商和解、调解、仲裁、起诉。

 

附件:

分 则

 

一、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除外。规定:①不动产自登记之日转移;②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时转移。约定:自合同成立时转移。(案例):甲售名画给乙,约一个月后交付。丙知,出高价。甲售丙,当场交画(转移)但丙未付款。如何?

(2)标的物交付内容和时间:内容(包括有关单证、资料)、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即完成交付。

(3)交付地点。

(4)标的物风险转移:以交付为界,但法律有规定、当事人有约定除外。举例:甲购货,约6月10日提货,因故未提。10日夜雷击起火,货毁。谁承风险?  ■在途货物,合同成立,买受人承担风险;因标约物质量不符要求,买方可拒收,解除合同,风险由出卖人负责。例:甲乙订水果购销合同,约甲送货,甲丙订运输合同,如期发9万元水果一车,途中路坏,迟到、水果微烂,乙拒收、丙无奈,且发现果烂扩大,即定6万元出手。损失谁负?甲、丙处理水果费用谁负?

(5)买受人的验货责任:有约定期,期内验。没约定,及时验。收货之日2年内或标的物质保期内(质量异议期)。出卖人恶意,不受此限。

(6)价款支付:按约定补充协议;交易惯例→按订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依法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从其规定);

(7)风险转移:交付地点不明,需要运输的,货交第一承运人后,由买受人承担;不需要的,订合同时知道标的物所在地,在该地;不知道,在出卖人营业地;在途货物,自合同成立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8)分期付款合同的解除: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金额达到全部的1/5,出卖人可要求其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解除的,可要买受人支付使用费。 ■分期付款购车,出卖方付清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买方使用该车造成交通事故,责任由买方承担。

二、租赁合同

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2、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任意解除权)。

出租人义务

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1、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义务

1、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未经出租人同意,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要求承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权利

正常损耗免责权、占有、使用、收益权、买卖不破租赁权、优先购买权、共同居住人的继续租赁权。

买卖不破租赁权: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否则,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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