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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诉B公司展览合同纠纷案
原告A公司,住所地江苏省XX市XX北路326号,确认送达地上海市XX区XX路251号901室(上海XX律师事务所瞿XX收)。
法定代表人马XX(MXX C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瞿XX,男,上海XX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住上海市XX区XX工业区XX一村60号102室。
被告B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港XX路128号221室2号,确认送达地江苏省XX市XX山1-3号(江苏XX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罗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双方一致同意延长简易程序审限适用期间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公司诉称,原告于2009年7月了解到被告承办的展会信息,于当月10日与被告签订《2009中国(苏州)国际服装服饰贴牌加工博览会参展申请/合同表》,准备参加于2009年8月6日至8日在苏州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展会,并于当月17日支付被告全部展费共计人民币16,200元。然而原告在布展工作中了解到,原告实际参展的展会名为“苏州国际纺织品面辅料及服装工业展/苏州国际服装贴牌加工及流行纱线展”。展会不仅内容上与合同有差别,举办的级别上也有较大差距,展会的组织、宣传及承办工作都较为混乱。此外,原告通过与其他参展商沟通,还发现被告通过虚假宣传,与不同的参展商签订不同展会名的参展合同,从而达到欺骗参展商,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原告参展目的不能实现,为避免更大损失,原告取消了原定的参展计划。后苏州国际博览中心因该展会混乱的组织和承办工作,退回原告展费1,400元。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欺诈,故请求判令:1、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展览合同;2、被告向原告退回展览费14,800元;3、被告向原告补偿差旅费4,901.30元。后差旅费变更为4,597.30元。
被告B公司辩称,展会在约定的时间地点举行,而且展会的内容、主题也和登记的一致;名称是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而没有及时调整,但不存在欺诈;合同已履行完毕,权利义务已归于消灭,不具有可撤销的条件;展会确实不成功,但非被告原因,而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9日,被告和案外人南京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协议书,就合作举办“2009第八届苏州国际纺织品面料、辅料及纺织服装工业博览会”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南京XX负责报请中国XX对外贸易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作为展会的主办单位,负责报批工作等,但不参与展会的运作;被告作为展会承办单位负责展览会的各项具体工作的运作,独立承担展览会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等。2009年6月10日,光大公司向南京中纺发出《关于同意作为“2009第八届苏州国际纺织品面料、辅料及纺织服装工业博览会”主办的函》,同意作为展会的主办方之一,与南京XX共同举办此次展会,南京XX作为展会的承办方,具体负责展会的全部事宜。同月16日,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向XX公司发出《关于同意在苏州举办“2009第八届苏州国际纺织品面料、辅料及纺织服装工业博览会”的复函》,同意由XX公司及南京XX共同举办、由南京XX承办“2009第八届苏州国际纺织品面料、辅料及纺织服装工业博览会”等。2009年7月3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商品展销会登记证》,载明:展会名称为“2009届苏州纺织品面料辅料及服装工业展览会”、举办单位为南京XX,展销会负责人为罗XX(系被告法定代表人),展销商品类别为“纺织品面料、辅料、服装及设备”,展销会地址为苏州国际博览中心,展销会起止日期为2009年8月6日至2009年8月8日。
2009年7月10日,原、被告签订《2009中国(苏州)国际服装服饰贴牌加工博览会参展申请/合同表》,约定原告参加2009年8月6~8日在苏州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展会,原告向被告租用18平方米A313展位参展,展费16,200元。原告于同月17日支付被告展费16,200元。2009年8月6日至8日,实际由被告具体运作的展会在苏州国际博览中心如期举行。会场标明的展会名称为“2009第八届苏州国际纺织品面辅料及服装工业展览会”和“2009苏州国际服装贴牌加工及流行纱线展览会”,参展范围为“面料、辅料、家纺、服装、纱线、设备”。
原告为参展于2009年8月5日花费高速公路通行费45元、餐费948元、购置布展设备1,015.80元;于2009年8月6日花费出租车费84元、餐费143元;于2009年8月7日花费15元、餐费51.50元;于2009年8月8日花费出租车费188元、火车票31元、省际客车票38元、保险费2元、加油费用260元;另外花费住宿费共1,776元;以上共计4,597.30元。2009年8月8日,苏州国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因“展览会组织混乱导致诸多参展商不满”故退回原告“租金费”1,400元。原告认为被告欺诈其展会的名称和级别而提起本案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