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筑| 拆迁安置
2010年4月,本人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补充协议写到:买方应在交房时交纳公共设施配套费、暖气接口费、天然气流量表等费用。请问这个条款是否违法、违规? 目前开发商要我们在另外签订一份声明书,声明书写道:本人自愿交纳公共设施、暖气接口、天然…等配套费用。 并扬言如果不签就要和我更改合同把我的房价改为在房管所备案的价格(我买房价格低于备案价格)如果不交费,他们就要把房子转售他人。 这些都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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