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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37条:合同成立要件

合同法第37条:合同成立要件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条件主要有: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所ν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δ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所ν“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Υ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就失去了意义。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ν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û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合同û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δ成立。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

  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条件。实际上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许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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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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